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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指定人继承遗嘱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关于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继承产生于死者死亡之时,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家具、生活用品及其他合法财产,在死者死亡时转化成可供合法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而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则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因而,死亡抚恤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发放的抚恤金,有一定精神抚慰的性质。
所以,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以遗嘱的形式加以分配。
目前,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原则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死亡抚恤金该如何分配呢?
首先,死亡抚恤金既然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对遗产分配的规定加以分配。其次,死亡抚恤金带有精神抚慰的作用,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死者扶养的或生前对死者照顾照料的人。
本律师认为,死亡抚恤金的分割应参考亲属与死者之间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不能适用继承法关于平均分配的原则。
综上,本律师认为,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具有慰问和经济补偿性质的费用,按职工死亡时家属的具体人员来给付,抚恤金的给付对象为死者家属,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能按照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处置,亦不能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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