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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非法集资骗取公众投资(泰安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5-10-21    作者:马家强律师
怎么防范非法集资骗取公众投资(泰安律师推荐)
原标题:【经济犯罪防范】谨防六大非法集资手法骗取公众投资 来源:网络
近日,中国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面启动2014年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遏制非法集资案情多发趋势。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推进,各种非法集资手法也翻新变化。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现将公安机关总结的六种非法集资典型手法揭示如下,以供参考:
一是假冒民营银行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
二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是以“养老”为幌子。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五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六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风险意识,谨慎选择投资渠道。投资过程中,既要考察有关企业是否合法注册,也要分析其承诺的高额回报是否合理,更要考察其吸收资金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还有的通过群发短信、电话推销,在路边、商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散发传单等这些问题,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原标题:【经济犯罪防范】谨防六大非法集资手法骗取公众投资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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