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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投资因非法集资而遭受损失?
发布日期:2011-03-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件5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400余人,案件中受害人以自己的血汗钱、养老钱“投资”后大多血本无归,处境无比凄惨,甚至因无颜面对亲人而走上轻生得绝路!

2009年12月18日浙江女富豪吴英非法集资7.7亿元一审获死刑。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即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2009年04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万里大造林”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了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结果:主犯陈相贵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主犯刘艳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亿元。吴国庆、陈达等另外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3年不等。“万里大造林”一案涉案金额达12.79亿余元。

2007年02月09日北京市公安局正式对外通报,因涉嫌传销,目前“亿霖木业”的18名高管中9名被批捕、9人被刑事拘留。该公司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6亿余元,北京共有1.7万人受骗。这是北京警方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一起非法传销案。

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作案手段多样,手法不断翻新,极具隐蔽性和欺骗性。犯罪分子往往依托合法注册的公司、企业,以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巧妙伪装,故意混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界限。新的非法集资手法层出不穷,利用经营投资、商品销售、电子商务、基金运作、风险投资、新能源开发、外汇交易、消费返利、黄金期货交易等形式的非法集资纷纷涌现,并不断由传统的种植业、养殖业向房地产、商贸、金融、旅游、医疗卫生、教育等行业渗透。

本文依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将对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予以深入分析,预防投资中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防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转,各种各样新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而非法集资正是在合法经营外衣的外衣之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许给受害人的高额固定回报是非法集资的一个典型特点。

但在具体投资实践的个案中,该投资模式到底是属于新兴的合法投资行为还是变相的非法集资,从而导至投资人经济损失,建议广大投资咨询专业律师以甄别真伪,保障自己的投资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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