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品质量不合格,消费者起诉后双方调解结案
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5月4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130503A],购买被告销售的**写真机一台,型号SC-S70680,价格16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履行了送货义务同时原告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但是该机器于送货7天内即2013年5月7日就出现了机器故障,经被告派出的维修人员检修,于2013年5月15日交付原告使用,后该机器于2013年12月6日又出现机器故障,被告派人修理后于2013年12月19日交付原告使用。但是在2014年3月,该机器再次出现故障。该机器屡次出现故障以及维修时间过长,已经导致原告损失大量订单,以及造成部分订单无法或迟延履行,致使原告产生违约责任并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严重质疑机器质量问题,因此多次与被告协商退货事宜但均得不到解决。
于是原告找到了本律师,希望本律师能给予合法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本律师为快速解决纠纷,首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退回产品,并返还产品金额160000元,被告截获律师函后当即表示愿意退货,但是事后又反悔。于是本律师立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决被告退还合同款160000元。法院立案确定法官后,本律师多次与法官沟通,希望在开庭前能通过法官先行进行调解,以快速解决纠纷,法官非常配合,立即联系被告并说明整个案件。权衡利弊,最终被告同意分两次退还原告产品款项160000元。
律师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三包政策、等规定和《爱普生产品保修卡》约定,该机器三包有效期为壹年,根据法律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退货”。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办理退货。如被告仍拖延解决,原告有权依据“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因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原告将予以追究因拖延解决造成的经济损失。
有时,被告需要通过持续施加压力的方法才能最终妥协。本案虽然在《律师函》无果的情况下走入到诉讼程序中,但是为了缩短诉讼流程,仍然可以通过律师的努力,做到和解结案,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