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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西青区王某诉邹某及其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一案,起诉两次调解结案
发布日期:2015-04-10    作者:滕月辉律师
20111113,被告邹某驾驶其“思威”牌小轿车在津涞公路与毛条路路口同原告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报废,原告遭受严重伤害,当场昏迷。经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事故致原告多处伤害。事故认定机动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王某在抢救和住院诊治期间花费了大笔费用,早已无支付能力。2012年4月及时提起第一次起诉后,经法院调解,被告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7万余元。由于原告伤情未治愈,得到赔偿款后又进行后续治疗和二次手术,几个月后遂提起二次起诉,法院仍调解结案,被告及其保险公司又赔付2万余元。案件诉讼被由被告邹某及其保险公司承担。案件代理圆满完成,原告王某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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