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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保证书里关于离婚财产和抚养权的约定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王某为妻子张某出具一份保证书,保证书中写明若因男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则男方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净身出户,并且放弃小孩的抚养权。后因王某外遇,张某要求离婚并按照保证书中的要求净身出户,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本案中保证书有效吗?
律师解答: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是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证书是经过王某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笔者认为无效。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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