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内约定财产协议 离婚诉请分割法院确认有效
三年前,史某和唐某夫妻俩签下了两份协议,分别对一幢房产和一辆出租车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三年后,因在离婚诉讼中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意见不一致,夫妻三次走上法庭。近日,宣城中院终审认定,史某和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协议有效,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和出租车归唐某个人所有,对史某要求在离婚诉讼中将该部分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并分割的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2012年4月,唐某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法院确认双方在婚内签订的两份协议有效,认定协议中的住房和出租车归其个人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与史某的两份协议均为婚后所签,协议虽未明确房产和出租车是一方婚前财产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但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或共同共有,故该约定有效,现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信守。法院遂认定协议中的住房和出租车均归唐某个人所有,对史某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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