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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间赠与房产后可以撤销吗?
发布日期:2015-10-13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1、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2、双方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约定由双方共有,但未办理公证,亦未办理房产加名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以撤销赠与;
 
3、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即便亦未办理公证或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4、双方在离婚诉讼中达成协议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出具调解书,离婚后即便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一方亦不得请求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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