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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纠纷律师对一件借名买卖房屋纠纷的解析
发布日期:2015-10-09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200278日,张志江想购买位于北京市天通苑的1011号经适房,由于当时自己不具备北京市户口,因此和家人商量后借用了自己朋友韩伟佳的名义购买了上述房屋。韩伟佳听取了张志江的叙述之后,答应了他借用自己名义购买经适房的请求,双方协商一致后,出于信任关系,口头约定由张志江借用韩伟佳的名义购买上述房屋,张志江实际出资购买房屋,房屋实际所有人是张志江。因该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待该房屋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再行过户手续。
2002714日,韩伟佳和北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韩伟佳购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的1101号房屋一套,购房总价款为48万元,房屋建筑面积181平方米。双方还约定,韩伟佳应在2002714日支付房屋购房首付款20万元,剩余款项由韩伟佳办理按揭贷款偿还。当日,张志江以韩伟佳的名义交付了购房首付款20万元。
200284日,韩伟佳和北京工商银行昌平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贷款合同》,约定工商银行向韩伟佳提供购房贷款28万元,贷款期限为二十年。200884日,诉争房屋的钥匙交付给了张志江,诉争房屋交付后,张志江对该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后实际占有并使用该房屋。
2003311日,北京市昌平区房管局颁发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韩伟佳,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1416日,张志江找到韩伟佳希望过户,但遭到了韩伟佳的拒绝。双方后来多次就过户事宜进行磋商,均未果。2012111日,韩伟佳将张志江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房屋为韩伟佳所有。张志江不服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一中院维持原判。
2013919日,韩伟佳将张志江再次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希望人民法院判决张志江将诉争房屋腾退并返还给韩伟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韩伟佳与判决后六十日内返还张志江以偿还贷款、购房首付款等其他相关款项共计五十万元;
二、韩伟佳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张志江房屋升值损失及装修损失共计二百零三万五千一百元;
三、张志江于韩伟佳履行完毕上述判决内容之日起十五日内从诉争房屋内搬离,并将该房屋交还原告韩伟佳。
 
借名买房协议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借名买卖经济适用住房的纠纷案件,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借名买房合同效力被认定无效之后的财产返还问题。
本案中,张志江主张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并且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将自己主张的事实用证据还原给法官,为法官支持其主张奠定基础。本案庭审中,张志江向法官出示了当时向开发商大额转账的记录,且将其他能够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证据呈交法院,证明了自己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法院结合诉争房屋交付后便由张志江实际占有使用的事实及贷款实际还款人等相关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关系。
但根据已经生效的判决,诉争房屋已经归韩伟佳所有,因此根据《物权法》第34条判决张志江腾退诉争房屋,于法有据。而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亦因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归于无效,根据《合同法》五十八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因此张志江的房屋购房款韩伟佳理应返还,虽然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作为守约人的张志江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房款支付义务,并实际偿还案件贷款,反观韩伟佳,不但不履行合同义务还进行诉讼进行确权,其过错程度大于张志江,因此法院判决韩伟佳赔偿张志江房屋升值损失及其他损失的判决是公平且于法有据的。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靳双权律师认为,当下社会陷入的是一种金钱至上,膜拜金钱的风气,在如此风气之下,难免会有少数人不顾亲情、道德、道义,再加上现在违约成本较低,国民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宁可违约也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很多守约人的利益损失,为维权投入了大量的精力、金钱,因此,靳双权律师建议各位当事人,发生了房产诉争不要慌张,拿着具有关联的证据找到资深的房地产律师才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胜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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