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郑艳卖淫传播性病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郑艳,女,18岁(1973年8月25日生),四川省简阳县石盘乡白塔村农民。1991年12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郑艳从1990年3月起开始卖淫。1991年3月,郑艳自行到四川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经确诊为患有淋病和尖锐湿疣。医务人员告诉她患了性病,她就一直在该院治疗。郑艳知道自己患有淋病等性病后,仍在同年10月先后与张××、刘××奸宿,共收得120元。公安机关于11月12日将郑艳抓获,经送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她仍患有尖锐湿疣。据郑艳供称:她是为了不让父母知道自己患了性病,为挣钱治病而继续卖淫。

    「审判」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郑艳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继续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1992年5月6日,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郑艳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郑艳没有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被告人郑艳于1991年3月经医院诊断为患有淋病和尖锐湿疣后,就一直在治疗;同年11月因卖淫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医院检查,只患有尖锐湿疣。尖锐湿疣是否属于严重性病?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定性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这里所说的“等严重性病”,是指梅毒、淋病之外的其他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其中是否还包括尖锐湿疣呢?这需要医学评定和司法解释。尖锐湿疣乃是一种接触性传染性病,其传染性较强,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在尚无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根据《决定》关于制止性病蔓延的立法精神和医学知识,认定被告人郑艳所患的尖锐湿疣为严重性病,以传播性病罪对郑艳判处刑罚,可供参考。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犯有传播性病罪的被告人在处以主刑时,要“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被告人郑艳家住农村,生活贫困,自从患性病后,瞒着父母在成都治疗,继续卖淫确系为了挣钱治病。法院即使对她判处罚金,她也无力交纳。锦江区人民法院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被告人未予并处罚金,也是可以的。
#p#副标题#e#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