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人能否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直接起诉
【案情】
2012年元月,陈某以其丈夫何某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因疾病身故保险金30万元。2014年3月份,被保险人何某因肝癌经省人民医院治疗无效死亡。为此,陈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何某的疾病身故保险金30万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某保险公司答辩称,被保险人疾病身故后,我司未收到原告的报案也未收到原告的索赔材料,我司也未拒赔,而是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该不予受理。
【分歧】
关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是否属于起诉的前置程序,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出现保险事故后,需要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核损,这是赔偿的前提。受益人起诉保险公司的依据是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而保险公司未核损未拒赔,不属于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法院应该依法不予受理。
二、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起诉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相关法律未规定先行索赔为诉讼前置程序。因此,法院应该依法予以受理。
【评析】
笔者同意意见二,理由如下:
一、公民和法人的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益人陈某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疾病身故保险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二、法律未设置“先行索赔”为诉讼的前置程序。
诉讼前置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鼓励当事人尽量在起诉前通过替代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将诉讼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使纠纷得到合情合理地解决。诉讼前置程序必须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例如,劳动纠纷是必须要先经过仲裁,才能提起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法》和《保险法》都没有规定,受益人在申请理赔之前一定需要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向保险人要求理赔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可告知原告向保险人要求理赔,但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因此,法院不得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经理赔程序为由不受理案件。
综上所述: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可以不经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直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