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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领域“公章”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15-09-25    作者:常律师律师
一、建筑领域“公章”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1、建筑企业为提高自身在参与竞标时的竞争力,伪造资质证书等“包装”自己,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建筑工程事关公共安全,施工过程技术要求高,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从业资质许可制度。过去,有部分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企业为争取到大型工程项目,为了经济利益驱动,直接伪造较高等级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所谓国家机关证件,是指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结婚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就属于国家机关证件;因此,伪造资质证书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建筑主管部门对其颁发资质证书的建筑企业名单会予以公告,招标单位很容易核实,因此,直接伪造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的行为越来越少。现在不少所谓的企业咨询公司,为建筑企业准备虚假的申请资料骗取建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咨询公司通过私刻公章,伪造工程图纸、合同和验收证明等办理假材料,并利用假材料申请资质证书,骗取建筑企业资质。整个过程看似周全,但通过非法手段骗取资质,会给施工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如一家建筑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资质,承接了一个大型建筑工程,但由于经验不足、技术不过硬,发生了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该企业被全面调查,委托企业咨询公司伪造资料骗取资质证书的事实也就浮出水面,企业除了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企业负责人被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
2、为施工便利,私刻被挂靠企业的公章,可能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某些大型建筑企业为扩大在全国的影响,允许一些单位或个人挂靠施工,这些具体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开展施工活动时,只能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当工程项目在外省时这便出现了用章困难,于是部分挂靠单位或个人为用章方便就私刻被挂靠单位的公章使用。一旦工程出现问题,私刻公章的事情很容易被发现,如果相关单位对此私刻公章的行为,私刻印章的单位或个人则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二、相关案例
挂靠人私刻多枚建筑公司公章并使用获刑10月13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山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被告人王明山和孙双全与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承包南京及苏北地区工程的经营合同。之后被告人王明山为图方便,在未经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同意,便私自伪造了两枚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和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后被告人王明山以其弟弟王小安的名义使用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等材料在江苏省南京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了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未经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允许下,又安排公司工作人员徐二连伪造了一枚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以及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现任及前任法人代表王建平、胡国华、杨晚成的私章,以及多个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的证书,放在南京分公司承接工程以及做假业绩等方面使用。之后,被告人王明山将一枚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交给了挂靠在南京分公司的一个项目经理袁凌飞使用。2010年11月份和2011年3月份,被告人王明山用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以及伪造的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的其他印章分别成立了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和江苏分公司,并允许淮安公司负责人陈国强去伪造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印章并使用。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山未经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允许,私自伪造多枚江西省建设施工有限公司公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鉴于被告人王明山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三、相关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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