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遭拆除 租户起诉业主赔偿损失
2013年11月,杨某将其房屋大院租给宋某。2015年1月,镇政府以违法建筑为由拆除院内房屋。宋某认为自己遭受损失,故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户主赔偿损失。
原告宋某诉称,双方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房屋大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每年租金55000元。合同签订后,宋某先行向杨某支付了10000元租金,并将工地设备搬到租住的院内,搬家费用为43600元。2015年1月16日,当地镇政府以违法建设为由将院内房屋拆除。宋某向杨某提出搬走设备,但杨某不同意,在院内大门位置堆放垃圾,要求宋某支付搬离前的所有租金。宋某认为,杨某将违法建设出租系违法行为,自己无需支付租金,且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杨某返还10000元租金并赔偿自己的搬家损失43600元。
被告杨某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为55000元,但宋某仅支付了10000元租金,宋某的作法系违约行为。且宋某至今仍占用自己的土地,因此,杨某提出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其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的占地使用费80000元并赔偿杨某的损失20000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