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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成“凶宅” 房东能否获赔偿
发布日期:2011-01-31    作者:李仁正律师
本文来自 江苏法制报
本报讯(殷明 赵淑雯)租赁房屋期间发生凶杀案,房东认为房屋变成了“凶宅”致无法正常出租和出售而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近日,苏州市工业园区法院对这起财物损害赔偿纠纷依法作出判决。
原告齐某系苏州工业园区某小区某房屋的产权人。2005年,原告齐某与被告梁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被告承租房屋之后安排其公司员工入住。2008年5月某日凌晨,出租房内发生凶杀案,被告公司员工高某被杀害。事发后,原被告双方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原告认为,该房产内凶杀案的发生已广为社会知晓,直接导致该房产成为公众心目中的“凶宅”,房屋价值大幅度贬损,无法正常出租或以市场价出卖。而被告疏于安全管理,是导致这一偶发事件的重要因素。原告由此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16万元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凶杀行为系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被告事先无法预知,更无法采取防范措施避免事件的发生,对凶杀事件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的损害事实难以确定和衡量。其赔偿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对房屋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为凶杀案件的发生。而凶杀案的发生系犯罪嫌疑人的凶杀行为所引发,与承租人无因果关系。凶杀事件虽可能导致人们对房屋的评价和认可度降低,但该社会观念因人而异,不同人的主观评价和感受有所区别,房屋可能贬值的程度、财产损失的大小也难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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