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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5-09-21    作者:110网律师
公司未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8518,王某某入职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最近一期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518日至201451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生产部领班,工资5500元,每月的10日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
201449,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口头通知王某某,其被公司辞退,王某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
2014416,王某某向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000元,并提交了与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的对话录音和对话的文字材料。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主张系王某某自动离职,并提交了公司员工的证言、奖惩通知书、处罚通知书、考勤记录。
【律师分析】
王某某提交的对话录音和录音的文字,证明其与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当时正在谈论离职的问题,但该对话录音只有后半部分,缺少前半部分,无法判断双方之前对离职原因的表述,即到底是王某某自离,还是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要辞退王某某,或者是双方正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该对话录音缺少前半部分,仅凭后半部分无法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而该后半部分的录音中,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要辞退王某某,所以不能证明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辞退了王某某。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奖惩通知书、处罚通知书、考勤记录,因为是公司单方制作的,只能视为公司自行陈述,依法不具有证明力。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公司有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解除与王某某的劳动合同,系因王某某自离。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在获得证据的能力方面较劳动者更占优势,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虽主张系王某某自动离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应向王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裁决: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000元。
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是不是由要求司法裁判的一方提供所有的证据,法律对举证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只需按照规定提供自己应提交的证据即可。本案,首先由王某某就其与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了进行举证,然后由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就劳动合同解除的原因进行举证,但是深圳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因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导致案件的败诉。
实践中,劳动者碰到用人单位口头辞退的,应该和用人单位沟通,同时将沟通的过程做好完整的录音;用人单位碰到劳动者自离的,应当和该劳动者电话联系询问未上班的缘由并要求其回公司上班,将电话联系的过程做好录音,或者向该劳动者快递返岗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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