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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02-27    作者:110网律师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加班费一般分为周末加班工资和延长加班工资,按照《中华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是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实践中,用人单位一般会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且并不支付加班费。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合同中或者在规章制度里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为830-12001330-1730,但却规定劳动者必须于720来做操或者是工作前的准备,下班后也因处理手尾延长工作时间到1900,那么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早上720830之间以及17301900属于延长加班时间,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
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工资,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是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一)要求加班费的举证责任
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须对加班事实及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以采信。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一般不予保护。
同时《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劳动者起诉追索超过两年的加班费,由劳动者对已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者起诉追索两年内的加班费,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三》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有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不管是两年前还是两年外的)都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能确定加班费的数额,那么应依法得到支持。
 
(二)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以及周末加班工资,那么加班费应按照何种标准来计算是一个关键。根据《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四十四条第4款规定:本条“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基本工资。从司法实践中来看,一般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同时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基数应是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另有约定除外,应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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