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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受损害后的误工费应否得到赔偿
发布日期:2015-09-1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4日,莫某生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关某洪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莫某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关某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莫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莫某生先后在大坡中心卫生院、苍梧县人民医院、梧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臂完全离断毁损伤并失血性休克等,共住院治疗33天。关某洪已支付了16500元给莫某生。2013年5月18日,广西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莫某生右上肢自肘关节以上缺失属5级伤残、致肋骨骨折属9级伤残、致双手功能部分丧失属9级伤残、致肺修补属10级伤残;右上肢假手配置、维护相关费用为人民币33700元。
莫某生的户籍所在地为广西苍梧县大坡镇河步村,现年68岁,自2009年2月至发生交通事故前在广西某集团分公司项目部工作和生活,该项目部位于广东省封开县长岗镇,日工资为60元。属关某洪所有的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裁判要旨]
    苍梧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第一、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根据事故事实,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关某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莫某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莫某生作为被侵权人主张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某洪应当按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事故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该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损失,超出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赔偿责任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第二、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原告在本案交通事故的各项经济损失为:医疗费102005元、交通费500元,住院护理费2323.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营养费3000元、误工费6180元、残疾器具辅助费33700元、残疾赔偿金225938.83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伤残鉴定费3100元,合计388067.36元。被告关某洪已支付16500元。其中,原告主张误工费6180元(60元×103天),有广西某集团分公司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证实其日工资收入60元,莫某生主张误工时间103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原告经济损失的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0000元。莫某生尚有经济损失264967.36元(388067.36元-10000元-110000元-3100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事故责任认定,由关某洪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79490.20元(264967.36元×30%),扣减已支付的16500元,关某洪尚应赔偿62990.20元。
    苍梧县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0元给原告莫某生;
    二、被告关某洪应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62990.20元给原告莫某生;
    三、驳回原告关某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对已经68岁的莫某生的“误工费”是否予以认定。
    所谓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实际减少的收入。
    我国民事赔偿相关法律确定了全部赔偿原则,误工费历来是一项重要的赔偿项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为了进一步限定误工费的赔付情形,明确误工费的计算方式,该司法解释在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从上可知,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排除老人的误工费求偿权。因此,只要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导致误工而致其收入实际减少,受害人不必考虑到年龄、性别等因素,均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误工费。本案中莫某生虽然已超过60岁的退休年龄,是退出劳动应由子女赡养的年纪,但仍然参加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并提供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收入的减少。因此,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确实给莫某生带来误工的损失,故对莫某生该项误工费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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