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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网络对乡村纠纷过程的影响——基于CGSS的法社会学研究
发布日期:2015-09-18    作者:袁翠律师
关键词: 关系网络/纠纷过程/CGSS/法社会学
内容提要: 后乡土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也在发生巨大变化。2006CGSS调查结果显示,乡村纠纷的整体形态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但土地征用和基层选举纠纷尤为突出,表明城镇化扩张和现代权威的渗透正打破乡村内部的均衡。乡村纠纷解决或秩序构成机制则从乡土性向后乡土性转型,即从礼俗化转向行政化和法制化。乡村社会虽具“强关系”特点,但关系网络对纠纷过程其实影响并不显著,官方正义系统的可接近性高低可能对人们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影响更大。 
 
  21世纪,中国乡村社会将进入快速发展和快速转型的重要时期,一方面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将带动乡村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市场化、现代化和城镇化将不可避免推动乡村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在法社会学的发展决定论看来,社会经济发展是影响社会矛盾或纠纷的根本因素。[1]那么,快速发展与转型中的中国乡村,社会矛盾或纠纷过程究竟呈现出怎样的形态和特征呢?本文旨在从实证研究的视角,来考察影响乡村纠纷及纠纷过程的一些社会因素。
      问题及理论
      “纠纷”(dispute)、矛盾(contradiction)和冲突(conflict)等概念之间虽有些区别,但所概括的社会状态其实是较为相似的,也就是反映一种不均衡的社会关系状态。从功能角度看,社会学界一直存在两大阵营的纷争,其中冲突论者强调矛盾、纠纷或冲突的结构固有性和结构替代性,对社会和谐和进步有着积极的功能,如齐美尔认为“冲突是一种社会化的形式”,库利提出“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2];而结构功能论者则强调冲突是一种社会“病态”,其功能主要是破坏性的、分裂性的和负面的影响,如帕森斯提出“冲突是我们现代工业型社会的特有病状”[3]。两种理论纷争难以形成最终结论,这表明理论争论的前提和焦点存在问题,由此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对纠纷或冲突的研究是否可以走出功能迷阵(myth of functional-ism),而去考察现实社会中的纠纷过程以及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行为?也就是说,现实社会中究竟发生了哪些纠纷?又是怎样发生的?怎样处理(management)或解决的(resolution)?
      虽然布莱克提出的纯粹行为主义的法律与社会关系命题仍停留在抽象理论层面,[4]但其设想为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论发展方向,那就是要从经验事实或具体行为选择中去考察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运作过程。
      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或纠纷过程(disputing process)是法社会学所关注的重要领域。纳德尔(L.Nadre)曾将纠纷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冤屈(grievance),第二阶段为冲突(conflict),第三阶段为纠纷(dispute)。[5]纠纷只有在发展到第三阶段后,才会进入法制系统之中,需要法院或法律人员的裁定或调解而得以解决。因此,从纠纷过程角度看,纠纷解决的结果实际上是不和谐(disagreement)、不均衡关系在特定社会背景中的不同发展状况。
      将乡村纠纷过程带回法社会学的分析中心,是笔者对之前关于乡村居民阶级意识和阶层认同研究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入。因为在该项研究中,笔者发现农村居民的“阶级冲突意识”和“阶级行动意识”等较高层次的阶级阶层意识,并非结构因素起主要作用,而是他们在纠纷实践过程中建构起来的。[6]也就是说,越是有过纠纷经历的人,越倾向于形成阶级冲突和集体行动意识。因此,对农村基层纠纷过程的分析,将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纠纷过程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
      萨拉特(A.Sarat)和费尔斯丁勒(W.Felstinler)提出的“纠纷金字塔”理论则认为,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双方协商、双方主张、找第三方仲裁和提起诉讼。现实社会中的纠纷具有金字塔的结构特征,即多数纠纷是在基层通过各种方式解决的,真正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构成金字塔的塔尖,为数很少。而且他们还提出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基层纠纷解决途径越少,上升到法律系统的纠纷就会越多。[7]纠纷金字塔理论实际上倾向于将社会文化等结构性因素视为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主要因素,即强调社会文化中存在的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或机会的多少,影响着纠纷金字塔的结构形态。玛丽(S.Merry)在其对美国邻里纠纷管理的经验研究中,也提出了类似的理论观点,即认为混杂的社会组织结构是多族群混居区居民乐意到法庭上解决邻里纠纷的重要原因。[8]
      纠纷既是一种非均衡的社会关系状态,也是一种动态社会过程,因为纠纷关系总是与纠纷当事人(disputants)的某些行动相关,而且纠纷解决也总是有当事人的参与和选择。如果仅关注社会结构性因素对纠纷过程的影响,而忽略纠纷过程中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所发挥的作用,那么,我们所看到的纠纷过程其实只是静态的、抽象的,而非动态的、具体的。麦宜生(E.Michelson)注意到了纠纷金字塔理论的局限性,在对中国农村纠纷的经验研究基础上,他提出了“纠纷宝塔(dispute pagoda)”理论。纠纷宝塔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社会中纠纷及其解决方式是多样的,其结构呈宝塔形态。在纠纷宝塔内部,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是开放、相通的,而金字塔结构不同层次之间是封闭的。也就是说,纠纷究竟如何解决,与当事人的选择是不可分割的。在中国农村经验中,麦宜生发现那些爬到纠纷宝塔顶端的人,也就是找上级行政系统和法律系统解决纠纷的,与他们的关系资源有着较强的关联。人们诉诸行政系统和法律系统来解决自己所遇到的纠纷,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他们可能认识这些系统中的人。[9]由于纠纷宝塔理论中的关系模型是建立在对6个县30个村的经验调查数据之上,那么,这一模型在全国范围内是否具有代表性和适应性呢?为检验这一问题,就需要运用全国性的抽样调查数据去作进一步的分析。此外,如果关系网络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有影响的话,那么,它的影响机制是怎样的?究竟是“强关系”还是“弱关系”的影响模式呢?针对这些问题,就需要有进一步的经验分析来提供具体的解答。
      目前,关系网络分析较多的应用于社会分层及流动研究之中,格兰诺维特在研究美国劳动力市场上的“找工作”现象中,提出社会关系网络嵌入在求职和职业流动过程之中,关系网络在职业获得和流动过程中主要发挥“信息桥”的作用,网络越广异质性程度越高信息传播效率越高,因而“弱关系”即一般相识关系在其中占有优势。[10]而边燕杰则根据中国天津市的调查数据,提出了“强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中国特有文化和体制背景下,“人情网”对职业获得的影响尤为显著,仅获得职业信息而不能通过人情关系得到帮助的人仍然难以分配到工作位置。人情关系网属于情意和实惠的交换网路,一般相识的弱关系难以构成人情网,只有亲密的、高度信任的强关系才能维系人情网。[11]把社会网络分析引入到纠纷过程研究之中,对于揭示人们与正式的正义系统(行政和法律系统)的关系是怎样影响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疑有着重要意义。本文所要检验的关系网络问题是:关系资源对个人选择行政和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有无影响?什么样的关系资源会影响到这种选择?
 
      数据和变量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于2006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2006CGSS),该调查采用了标准PPS分层抽样法,在全国(不包括青海、西藏和新疆)随机抽取样本,因而数据基本能反映全国情况。调查采用了问卷访谈方式对抽中的个体被访者进行调查,最终获得农村有效样本4138个。在问卷中,我们询问被访者“在过去五年中,您是否在以下各方面(房产、土地、拆迁、改制、宅基地、选举、债务等)的事情中遭受过不公平对待?”以此测量基层的纠纷情况。此外,我们还通过询问被访者“在实际解决纠纷过程中,都采取了哪些手段?”来测量基层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主要目的是为了考察发展到第三阶段的纠纷及其解决受哪些因素的影响,也就是纠纷当事人诉诸于第三方来处理矛盾纠纷的动因有哪些。第三方通常包括有一定权威的个人、政府机构以及法律机构,在这里我们选取两种行为作为寻求第三方解决的代表,一是到政府机关上访,二是找律师和到法院诉讼,并将这两个变量作为因变量(见表1),以便解释有哪些因素会影响到人们对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
      表1 主要变量及测量内容(2006CGSS) 省略
      为了考察关系资源和关系网络对人们在纠纷过程中选择解决方式的影响,本文将被访者所拥有的关系资源总量以及7种关系网络作为自变量引入到模型之中,此外,还将个人的学历及政治身份作为自变量。
      考虑到个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可能受性别、年龄的影响,故将被访者的性别和年龄作为控制变量来加以分析。
 
      农村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选择
      农村社会居民的生活空间是一个相对独立、相对封闭的村落社区,人与人之间有较多面对面直接互动关系因而构成一种熟人社会。费孝通曾提出,在这种熟人社会,“面子”对维系关系、构建秩序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因而在传统乡土社会,“礼”和“俗”是人们行为选择所要参照重要规则,人们也同样用礼俗来处理社会关系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而不是诉诸于法律诉讼,所以乡土社会是一种“无讼社会”。[12]
      然而,已迈入21世纪的中国乡村社会,正经历着快速转型。转型意味着传统的乡土社会已经且不断地在发生着变迁。以往相对稳定、相对封闭的村落,现已广泛转向“流动的村庄”[13],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农村外、向农业外的转移,以及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化向农村的扩张,改变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基础。依靠集体良心与认同为纽带的村落差序格局和礼俗秩序,在转型过程中已发生重大变化,一些新现象、新问题、新格局则不断涌现出来。那么,当前农村的社会关系和秩序究竟呈现出何种特征?人们是否还是像以往那样“老死不相往来”、少有矛盾纠纷呢?转型社会中的乡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的不公或冤屈与纠纷主要有哪些呢?他们又选择什么样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呢?从以下的统计分析结果中,我们可以对当前农村的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情况有个宏观整体性了解。
      表2 过去五年遇到的纠纷情况(2006CGSS) 省略
  表2的数据显示,农村有11.7%的人在5年中有过纠纷经历或自认为遭遇不公,这一比例虽不算太高,但也不低。由此说明农村社会在转型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呈现出增多的趋势。
      就纠纷结构而言,土地征用纠纷的比例最高,有5%的农民遭遇过土地征用方面的不公,在有过纠纷经历的人中,43.3%的人遇到土地征用纠纷。由此可见,农村土地征用问题成为引发农村纠纷的最重要原因。这一结果与农村社会变迁的现实也较为吻合,在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广大农村面临了工业化、城镇化扩张的冲击,农民的土地被征用为公共基础设施、城镇建设、工业发展用地已成为较普遍现象。而在农民土地被征用过程中,他们并不具有与征用者直接谈判的地位,其利益诉求和愿望也就难以得到很好地满足,因此也就容易引起土地被征用者与基层政府和征用者之间的矛盾或纠纷。
      农村纠纷排在第二位的为基层选举纠纷,有2.1%的人曾遇到此方面的纠纷,这一结果突出反映农村政治变迁带来的影响。基层选举是继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之后出现的现象,调查结果表明,村民自治选举一方面在改变乡村权力结构和治理模式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对农村纠纷增多产生一定影响。基层选举的纠纷主要原因可能在三个方面:一是农民对选举本身的不满,在他们看来,选举必然产生村干部,而村干部对他们来说没什么作用反而会增加他们的负担;二是对选举过程的不满。基层选举虽采取直选方式,但在选举过程中参选者所采取的拉票手段或竞选策略,也可能导致一些人对选举公正性的不满;三是对选举结果的不满。有些农村地区选举受家族势力影响显著,大姓氏更容易在选举中获胜,而且当选的村干部也更多地为本姓氏谋利益。
      从综合调查结果来看,宅基地和借贷纠纷也是当前农村出现较多的纠纷,5年中遇到过这两类纠纷的农村居民各占1.9%。农村宅基地纠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村民之间为宅基地而发生的争执和矛盾,这种矛盾常发生在邻居之间,他们会因为地界分歧或建房位置而发生纠纷。另一种宅基地纠纷属于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纠纷,农民为获得新的宅基地,必须经过村委会的审批或分配,在此过程中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会因为分歧而产生纠纷。相互借贷行为在乡村社会较为普遍,亲戚或关系较为亲近者之间常常会因家里办大事而相互借贷,此外,一些农村地区也还流行民间信贷,这种贷款通常是经过中间人介绍并作担保,放贷人便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这种贷款的利息比银行高得多。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户间的借贷行为明显增多,与此同时,因借贷而发生纠纷的现象也有所增长。农村借贷纠纷的发生反映出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农民的信用意识较淡薄,二是农户金融资本的贫乏和资金支持的缺乏。因为那些借贷者拖欠或不还借款的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借钱后不想还,二是由于创业遇到挫折而还不起借贷款。
      表3 遇到纠纷时最想去申诉的部门(2006CGSS)  省略
  从表3的分析结果来看,农村居民在遭遇纠纷后,最想去申诉的单位是政府部门。在有过纠纷的483人当中,57.2%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去当地政府申诉,17.6%的人想去法院诉讼,而想去团体、组织及其它部门的相对较少。这一结果反映出,在纠纷解决方面,农村居民所认同的权威和正义系统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威和行政正义系统;二是法律权威和法律正义系统。就现实而言,农民在遇到不公或与他人发生纠纷时,总是要找权威“评理”或“主持公道”,通常情况下,他们会找到村干部或乡镇干部,如果乡镇干部解决不了,还会到县甚至更高级别的政府部门去申诉。已有不少农村居民在遇到纠纷时想去法院诉讼,表明他们对法律的权威较为认同,同时也可能反映他们具有相对较强的法律意识。
      经验调查结果表明,就主观意识而言,农村居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方面,虽具有权威多元化的特征,[14]即想到多种权威和多种渠道,但是,权威行政化和法制化的倾向也非常明显、非常突出。从这一意义上讲,农村纠纷解决的主观机制已经偏向行政化和法制化。
      表4 遇到纠纷时实际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2006CGSS) 省略
  表4所显示的是农村居民对纠纷解决方式的实际选择。从表中数据来看,乡村居民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并未体现出典型“纠纷金字塔”结构特征[15],虽然有2/3的纠纷当事人选择自己解决或其它方式来解决纠纷,但同时也有近一半的纠纷者采取了向行政正义系统和法律正义系统申诉的手段。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有21.5%的纠纷当事人采取了向法院诉讼的手段,这表明民间纠纷不再是只有非常少量的纠纷才会进入到司法诉讼程序这一塔尖了,同时也反映出转型的乡土社会已不再是“无法无天”的无讼社会了[16]农村纠纷在进入司法系统后不论是在像“炕上法庭”这样的程序中得以解决,[17]还是在庭外调解得以解决,都说明法律已经成为乡村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在有纠纷经历的人当中,实际动用诉讼手段的人比想要诉讼的人高出近4个百分点,这一数据说明那些原本不想上法院诉讼的人最后还是选择了诉讼途径,他们作出这样的选择反映其它纠纷解决途径难以走得通,这一结果也验证了萨拉特提出的一个命题:在社区中寻求不到纠纷解决途径的人越多,诉诸法律诉讼的人也就会越多。[18]
      概括起来看,经验调查结果显示了处在转型中的乡村社会,矛盾纠纷有上升趋势,而且纠纷主要集中在土地问题和农村基层选举方面,这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土地和权力领域仍是农村社会矛盾高发领域。就纠纷解决机制来说,农村居民更希望通过行政正义系统来解决纠纷,也就是希望政府机关能给予公正处理,然而实际上越来越多的人最终却诉诸于法律诉讼。
 
      关系网络在纠纷过程中的作用
      纠纷过程是指非均衡或纠纷关系从形成到解决的动态过程,因此,纠纷解决是这一过程的重要环节。当纠纷关系产生后,它会以不同的方式演化,直至最终达到相对均衡,也就是解决相互的争执或冲突。纠纷过程并非是矛盾自然演化的过程,而是与纠纷者(disputants)的自主性的选择行为有着密切关系。人们对纠纷采取何种态度、选择何种方式来处理相互纠纷,这就决定着纠纷过程的变化方向及最终结果。

      从全国性调查情况来看(见表4),在11.7%的农村纠纷者中,40.3%的人选择了自行解决的方式,24.2%的人选择到当地政府部门申诉解决,21.5%的人选择到法院起诉,26.3%的人选择了其它解决方式。
      那么,纠纷者为何选择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呢?在他们的行为选择背后,是否具有社会经济方面的共性因素在起作用呢?由于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关系着纠纷过程的演化,而对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认识又必须去把握行为选择背后的动机。因此,纠纷及其解决的法社会学研究也就把影响纠纷者选择解决方式的社会经济因素作为重点考察对象。尽管人们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与他们所遭遇的纠纷类型有一定关系,但社会学更加关注行动者的社会经济特征与行为选择的关联。
      国外一些法律与社会的经验研究曾提出,人们与官方正义系统的直接或间接的政治关系,在较大程度影响着人们去找行政和法律系统来解决纠纷,这一点突出表现在收入水平和受教育水平的高低对人们选择正式的正义系统来解决纠纷影响显著,因为行政的、法律的制度是嵌入在社会关系之中的。此外,在纠纷过程中,“认识谁”或与内部人(insiders)的关系是人们考虑去找正式机关申诉的重要因素,因为这些人起着类似正式机构的“守门人”的作用。[19]
      中国社会有着注重关系的传统,关系网络是人们的重要社会资源。那么,在人们选择动用正式的正义系统来解决纠纷时,关系资源是否在其中发挥显著作用呢?
      表5是对影响乡村居民选择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社会经济因素的回归分析,从统计分析结果来看,“自行解决”的模型检验不具有统计显著性,说明关系网络及个人其它社会经济因素对选择自己解决纠纷并无显著影响。换句话说,那些自己私下解决纠纷的人之间,没有明显的社会经济方面的共性或一致性差异。相对而言,较多的人在遇到纠纷时,会选择自己去解决纠纷,作出这种选择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并无定律。
      然而在上访诉讼选择方面,分析结果显示社会资源的模型具有显著性,表明社会经济因素与人们选择上访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有一定关联。就具体影响变量来看,关系网络的几个变量皆无显著影响,唯有控制变量“年龄”这一变量影响非常显著,回归系数显示年龄越大的纠纷者到政府机关上访诉讼的概率越大,年龄每增加一个单位,上访概率提高2.05倍。
      在法律诉讼模型中,家庭收入水平、个人学历层次和年龄三个变量对选择诉讼方式具有正的影响,即家庭收入和受教育水平越高、年龄越大,选择到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越大。这一结果验证了法律动员论中的“社会资源”假设,即个人拥有社会资源越多,如家庭经济条件越好、受教育程度越高、认识业内人士越多等,就越倾向于动用法律资源。[20]但是,分析结果并不支持法律动员论中“关系”假设,即认为人们关系资源越丰富,与法律系统的关系越近,动用法律的“限制”就会越小,因而动用法律的可能性就越大。[21]从回归分析结果来看,虽然法律诉讼模型检验是显著的,但关系网络方面的变量却没有统计显著性,表明关系资源及主要社会网络对纠纷者是否选择到法院诉讼来解决纠纷并无明显的影响,而只有收入、学历和年龄及其它常数项的影响具有显著性。对这一结果可以从两个方面去解释或理解:一是对农村居民来说,法律诉讼目前还较为“昂贵”,经济条件越好获得它的机会就越大;二是对较多的农村居民来说,法律诉讼可能还很“专业化”,受教育越好、经验越丰富,对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了解和认识越多,获得它的机会也就越大。
      表5 影响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因素的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2006CGSS) 省略
  当前,农村已有越来越多的纠纷者选择法律诉讼途径,这与乡村社会的转型是有一定的关系的。社会转型不仅改变着乡村的关系格局及行为规则,而且也在改变着纠纷结构及纠纷解决机制。经验调查的结果充分反映了转型中的农村纠纷过程已经具有了“后乡土性”的特征,一方面,“礼俗”在观念和行为选择两个层面虽对纠纷过程有着重要影响,但另一方面法律的力量已明显进入到乡村纠纷之中。[22]如果从法律发展论的角度看,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选择法律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能反映了“送法下乡”取得一定结果。此外,当新的法律不断被制定出来后,在社会中也就不断建构起新的权利,当人们主张这些新权利,也就可能产生各种分歧或纠纷,而对这些新权利的诉求,请法院来界定或裁定可能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结 语
      至于矛盾纠纷或社会冲突对于社会发展来说究竟是具有积极功能还是消极功能的争论,我们暂且可以搁置,但有一点则是明确的:即一个社会要想建设成和谐社会,就必须要使各种各样的纠纷冲突得以妥当解决,即要把社会非均衡的状态转化为和谐均衡状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矛盾纠纷,但任何社会都必须有途径让人们去解决彼此矛盾纠纷。因此,我们对纠纷、矛盾或冲突的认识和理解,就需要重点关注纠纷过程,尤其是纠纷解决机制。
      后乡土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纠纷及其解决机制也在发生巨大变化。综合调查的结果显示,11.7%的乡村居民在5年中遭遇这样那样的纠纷,该结果表明随着乡村社会流动性、开放性程度的不断提高,矛盾纠纷也在增长。从纠纷类型结构来看,乡村纠纷呈现出矛盾纠纷多元化的整体态势,但在其中,土地征用、基层选举方面的纠纷尤为突出,比例分别达到5.0%和2.1%。土地征用和乡村选举纠纷的凸显,反映了乡村现代化转型的典型特征及问题。在城镇化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对农地征用的步伐也在加速,越来越多的农民面临着土地被征,与此同时也可能遭遇与征用者的利害瓜葛或矛盾冲突。乡村选举意味着传统乡土社会的老人政治走向瓦解,传统权威逐渐被公共权威和法理权威所替代,正是在这种权威过渡的过程中,引发出乡村各种力量或权威关系走向非均衡,从而导致彼此争斗和矛盾冲突。
      从乡村纠纷过程来看,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具有明显的后乡土性特征,也就是说,乡村秩序的形成机制不断从乡土性向后乡土性转型,传统的礼俗社会逐步迈向法治社会。这一特征得到经验调查结果的支撑。有57%的纠纷者希望找政府机关解决纠纷,有17%的纠纷者则表示愿意通过司法诉讼方式来解决纠纷,这表明公权力和法律权威已广泛得到认同并在建构秩序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再从纠纷者实际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来看,找行政正义系统和法律系统申诉的比例分别达到24.2%和21.5%,这一数据进一步说明正式的或官方的正义系统对解决纠纷重构秩序的重要性。
      乡村社会虽有重人情、重关系的传统,关系网络也是乡村居民重要社会资源,但关系资源对乡村纠纷过程的影响并不显著,而收入、知识和经验似乎影响较为明显。这在一定意义上说明,目前行政和法律系统尤其是行政正义系统的可接近性可能还较低,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注释:
  [1]Vago,S. 2000.Law and Society.Prentice-Hall Inc. pp.281-283.
  [2][3]转引自[美]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6、16、8页。
  [4][美]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1页。
  [5]Nadre,W. &H. Todd eds. 1978.TheDisputingProcess.ColumbiaUniversity Press, pp.1-40.
  [6]陆益龙:《乡村居民的阶级意识和阶层认同:结构抑或建构?》,《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1期。
  [7]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1980-81.“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Law and Society Review15: 631-54.
  [8]Merry, S. 1979.“Goingto Court: Strategiesof Dispute Management in an American Urban Neighborhood”,LawandSociety Review13:891.
  [9]Michelson, E. 2007.“Climbingthe Dispute Pagoda: Grievance and Appeals to the Official Justice System in Rural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72:459-485.
  [10][美]格兰诺维特:《找工作:关系人与职业生涯的研究》,张文宏等译,世纪出版集团,第11页。
  [11]Bian, Yanjie. 1997.“Bringing StrongTies Back In : Indirect Connection, Bridges, and Job Searches in China.”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62:1266-1285.
  [12][16]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49、49页。
  [13]陆益龙:《流动的村庄:双二元格局与乡村社会的不确定性》,《中国农业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
  [14]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年,第1-16页。
  [15]Felstiner, W., R. Abel, and A. Sarat. 1980-81.“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Law and Society Review15: 631-54.
  [17]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战略与管理》1997年第4期。
  [18]Sarat, A.“Alternatives to Formal Adjudication”, in S. Goldman&A. Sarat eds.American CourtSystems.NewYork: Longman pp.33-40.
  [19]Michelson, E. 2007.“Climbingthe Dispute Pagoda: Grievance andAppeals to the Official Justice System in Rural China”,AmericanSociological Review72:459-485.
  [20]Jacob, H. 1969.Debtors in Court: The Consumption ofGovernmentServices.Chicago: Rand McNally p.20.
  [21]Gallagher, M. 2006.“Mobilizing Law in China:‘Informed Disenchantment’and the Development ofLegal Consciousness.”Lawand Society Review40:783-816.
  [22]陆益龙:《农民中国—后乡土社会与新农村建设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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