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合同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保证合同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312(苏州律师李旭商事案件研读笔记312)
--某市自来水公司与中国某银行福州市五四支行、某中国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担保人上诉主张银行和债务人签定借款合同时对其实施欺诈,但其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证据规则,担保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担保人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的问题并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义务了解合同 签约行为以外的其他因素,本案担保人一方面承认其在本案保证合同上盖章的事实,另一方面否认该签约行为时其真实意思表示,这对债权银行是不公平的。保证合同不应仅因保证人的保证系因地方 政府指令而确认无效。 本案担保人自来水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执照,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其经营活动虽具有一定的公共服务性质,但不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担保人自来水公司关于其不符合保证主体资格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债务人某某公司的股东是否缴足注册资本的问题与本案借款担保纠纷并无直接的法律关系,担保人关于应当追加债务人股东参加本案诉讼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借款担保卷(下)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1月第1版 详细内容参看本书956—9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