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申请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通知申请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受理后,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由省级或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两名以上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进行。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复核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进行,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终止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如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作出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