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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该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0-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该怎么办
 作者:麻增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交通管理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为,已不再作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待,只是作为交通事故中的一种证据使用,因此,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能再就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但当事人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内部复核,也可以在向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提供证据或申请鉴定,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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