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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车辆被扣押】停车费、拖车费,你应该交吗?
发布日期:2015-09-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导读广州市民梁先生称,2014年7月10日,他驾驶的货车出了交通事故之后,被公安机关扣留在某停车场内,由于事故需要时间处理,并不能马上将车取走。7月26日,他接到通知说,事故已经处理完毕,可以去取车了。17天后,事故处理完毕,警察通知他可以去取车了。可他到了停车场,却收到一张2550元的停车费通知单,停车场每天的停车费用竟然要150元,17天下来,停车费高达2550元,这让他难以接受。
那么,停车场收取这么高额的停车费是否合理呢,停车费到底由谁埋单呢?
常成点评一、车辆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被扣押?1、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如果不能当场调解,交警部门一般都会扣押肇事车辆。
2、交通警察为了搜集证据的情形下,扣留车辆。
3、如果车辆违章停车,严重违反交通路况,可以使用拖车拖走,停入停车场。
二、扣押车辆需要出示什么证明?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三、新扣留车辆为多长时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车辆会停放在哪里?交警部门没有专门的停车场,一般由交警队放在指定的收费停车场。
五、车辆停车费由谁掏?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利用职权扣押肇事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此,车辆保管费用,也就是停车费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根据此规定,扣押车辆属于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交警部门,第三人为停车场一方,所以显而易见,扣押车辆所产生的费用应该有交警部门承担。
现实生活中不乏有些违法操作的现象存在,他们要车主缴纳完停车费才给开走扣押的车辆。当车主遇到这样的问题时,可以选择到交警队的法制科进行投诉,也可以走法律程序诉讼,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常成提醒一个案例教你如果遇到“不交钱,取不到车,"可以怎么办?2014年9月,佛山市民蔡先生驾驶面包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被交警执法放到停车场。蔡先生取车时,停车场要收1480元停车费,并称“不交钱,休想取车”。
蔡先生知晓法律规定后,从9月23日到10月28日,走遍了交警支队、市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包括派出所,但并没维权成功。最终,蔡先生只好先交纳了停车费,但他没有放弃维权,他将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停车场同意退还蔡先生的停车费,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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