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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不应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李光辉律师

河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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