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被裁决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2009年12月4日,吕某入职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任组长一职。劳动合同约定,吕某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加加班费,每月7日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工资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直至2015年3月23日,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吕某2015年2月份的工资。
2015年3月23日,吕某通知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900元。
【律师分析】
一、关于公司支付工资的期限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最迟不得晚于22日支付员工上个月的工资。
二、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公司未及时支付工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不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吕某2015年2月份的工资,而且在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仍未支付吕某2015年2月份的工资,吕某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照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下,2015年3月23日,吕某通知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因未及时支付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
2015年3月25日,本律师作为吕某的代理律师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提出以下仲裁请求:
一、公司支付吕某 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工资3700元;
二、公司支付吕某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21日工资3647.42元;
三、公司支付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450元。
在仲裁期间,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支付了吕某2015年2月、3月的工资。
2015年6月22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光劳人仲(公明)案(2014)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公司支付吕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775.25元,终局裁决。
【律师点评】
实践中,公司因为这因为那的原因,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支付员工工资,甚至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的工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工资的情况是非常多的,员工碰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如何处理,可以咨询律师或者委托律师处理,以免利益受损,本案某某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因其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的工资支付期限仍未支付工资而付出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