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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结婚后短期即离婚,彩礼应返还吗?
发布日期:2015-09-05    作者:张静律师
咨询电话:18078803465(张静),案情:去年5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823日登记结婚。在结婚之前,李先生通过媒人向王女士家人支付了彩礼2.8万元。920日,结婚不足一个月的王女士便不辞而别。之后,李先生便与王女士失去联系,李先生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王女士离婚。另查明,王女士的陪嫁物品有:摩托车一辆、冰箱一台、自动洗衣机一台、空调一台,以上物品现均在李先生家中。
 
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女方就外出打工,男方给付的彩礼离婚后是否应该归还、如何归还、归还多少?
 
  彩礼是一方为与另一方在将来能缔结婚姻关系而为的赠与,也就是说当事人送彩礼的直接目的是结婚,是有目的的赠与。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男女青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此时若男方要解除婚约,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应酌情减少。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离婚彩礼适当返还比较符合我国现行的司法现状和当前现实社会生活,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和立法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两人自相恋到结婚只有三个月时间,感情基础不牢。
 
  根据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关于彩礼钱,考虑本案实际,王女士于婚后不到一个月外出打工,故李先生家人给付的彩礼钱,王女士应予以适当返还。庭审中,李先生要求以王女士的陪嫁物品折抵返还的彩礼,考虑到本案中王女士现下落不明,故法院对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返还彩礼的份额,考虑到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了不足一个月时间,王女士应返还的彩礼可以陪嫁物品的价值为限,其余部分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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