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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案例有效吗--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从一起借名买房协议纠纷案例解析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为靳双权律师原创,转载请注明。
 
案件介绍:
刘武清与王蓓辉于1978年登记结婚。刘武清、张子鑫二人关系密切,系情人关系。
2007113日,经北京市链家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刘武清和案外人张1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张1将位于朝阳区来广营4号楼1单元7号房屋(建筑面积49平方米)售予刘武清,房屋成交价格为70万元;张1应在20071130日将该房屋交付给刘武清。实际上,该房屋相关款项均系张子鑫给付,因张子鑫和刘武清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二人当时正“打得火热”,张子鑫不具备在京购房资格,因此才借刘武清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
20071128日,刘武清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该诉争房屋一直由张子鑫居住、使用至今。刘武清和张子鑫二人情人关系密切时,刘武清经常在该诉争房屋居住,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购房发票、《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均由张子鑫持有。
2013年,二人的非正常男女关系已经结束将近2年,而此时当年价值70万的房产已经升值到了520万元,双方因房屋权属问题发生了争议,因此,20144月,张子鑫将刘武清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诉争房屋为其所有,并要求刘武清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涉诉房屋登记至张子鑫名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审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
驳回张子鑫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张子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纠纷专业解决律师靳双权分析点评:
房地产买卖纠纷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理解本案判决的关键在于明晰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这也是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
本案中,双方系保持密切关系的异性,且当时张子鑫明确知道刘武清和王蓓辉存在婚姻关系,二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已经构成了非法同居。而购买该房屋时,刘武清出资款占大多数,张子鑫仅支出部分购房款,对于其主张自己为该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的主张,因确实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审理中,张子鑫主张刘武清向其赠予大部分购房款,而刘武清否认该赠予,张子鑫在主张该款项系刘武清为购买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资,因无确凿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因此张子鑫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而对于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虽然张子鑫的证人证明张子鑫具有购买房屋的动机和意向,但不能证明其双方存在借名买卖涉诉房屋的约定。法院对于张子鑫和刘武清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
靳双权律师要指出,尽管法院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未予支持,但由于当时购买诉争房屋时张子鑫亦出资一部分款项,双方之间的债务债权关系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刘武清对其出资升值部分给予补偿。
 
借名买房纠纷律师靳双权提示:
在此,靳双权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涉及到大额财产时,如:房屋买卖、房屋赠予、房屋权属变更等有关不动产交易、不动产权属变更时需三思,最好先咨询专业、资深的房地产律师,以规避交易中的风险,防止遇到不必要的纠纷,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门资深负责人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东四十条富华大厦D3层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靳双权律师
联系电话:13426037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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