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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日期:2015-09-02    作者:110网律师
擅自发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周先生某日下班驾车回家,爱人打电话让其去超市买点菜回来,周先生就将车停在超市停车场,因赶着去买菜,因此将车熄火后关上车门就直奔超市,忘记拔车钥匙。周先生走后,超市停车场管理人员王某见车辆停在两个车位之间,又见车门未关好,车钥匙没拔,就擅自上车,帮周先生挪车。但由于其驾驶技术一般,且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倒车时将一行人撞伤。随后,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周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周先生因此咨询律师,交管部门如此认定责任是否合适?     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案中,王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具有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且未经允许擅自发动他人车辆,负有重大过错,理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那么本案中,周先生本人是否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呢?从民法理论上来讲,财产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对其所有的财产应当承担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由于其管理不善,致使他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周先生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所控制和管理的车辆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客观上为王某造成此次事故创造了条件。否则此次事故就不会发生。可见,周先生的过错与本次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综上,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是正确的,本案应由王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周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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