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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总则: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发布日期:2015-09-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A.概念

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境地,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而为的民事行为。

B.特征

a、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如本人或其亲属突患疾病等。

△当事人所处的这种境地是客观的,不能是想象的。

b、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当事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而故意加以利用,使当事人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c、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根据《民通意见》第70条的规定,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法 律教 育网

C.例外——《合同法》第54条

a、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b、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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