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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海军在他人盗割过的线路上盗割电线破坏电力设备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付海军,男,40岁,辽宁省北票市人,农民,1993年12月26日被逮捕。

    1993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付海军窜至宝国老镇边家沟村朝阳沟村民组,将该组已被盗割的通往机电井输电线路上的25平方动力裸铝线盗走240延长米,价值375元。次日夜间,付海军又携带脚扣、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该处企图再次盗窃作案时,被当地群众组织的巡罗人员当场抓获。在抓捕过程中,付海军用脚扣将巡逻人员米振国的胸部打伤。

    此外,付海军还于1993年6月23日晚10时许,窜至宝国老镇扣卜营村河南组金永平家,盗走兴城地质队存放在金家的“长城牌”单项水泵1台,价值280元。

    「审判」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海军犯盗窃罪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票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付海军为获取私利,盗割正在使用的供电线路上的电线,破坏了农用电力设施,影响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当依法严惩。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于1994年4月12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海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没收作案工具脚扣1付、钳子1把、扳手1把、麻袋1条。

    宣判后,被告人付海军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

    「评析」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人付海军的行为应定什么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付海山在7月17日凌晨4时盗割电线之前,该输电线路就已经被人盗割而不能继续使用。他所盗割的供电线路上的电线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施,因而其行为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以盗窃罪定罪判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付海军盗割的电线是正在供农田灌水使用的输电线路上的电线。虽然在他盗割之前已经遭到破坏,但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线,他的行为不过是继他人之后继续进行破坏而已,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判刑。

    北票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付海军盗割电线的行为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正确的。对付海军盗窃水泵的行为,由于其价值数额较小,不另定盗窃罪,只作为一个从重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也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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