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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和借条之诉讼时效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5-08-31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基本案情简述
    2010年3月2日,霍XXX向石XXX借款2.5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内容为:“欠贰万伍仟元整,利壹分。”后霍XXX一直未归还借款。2015年3月30日,石XXX一纸诉状将霍XXX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霍XXX归还欠款及利息。
    霍XXX辩称,其向石XXX所出具的是欠条而不是借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二、法院的判决结果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霍XXX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霍XXX所出具的是借条,双方是借款关系。本案中,债务人霍XXX没有在借条上写明具体偿还日期,属于双方对此债务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原告石XXX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霍XXX履行义务,因此,原告石XXX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遂判决霍XXX偿还石XXX借款2.5万元及利息。
三、律师综合分析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是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和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在诉讼时效上两者也有不同
借条和欠条如果约定了还款日期则两者的诉讼时效没有区别,都是从其单据注明的还款日期开始2年。如果单据上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那么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时间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也就是说,借款与欠款如果均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最长的诉讼时效是20年,而欠款只有2年。
    因此,当事人在要求借款人或欠款人打条时一定要写明是欠条还是借条,在条上还要注明借款人、欠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指纹、盖章等基本项目,以免因书写内容不规范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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