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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借贷纠纷律师———借条诉讼时效与欠条诉讼时效之区别比较
发布日期:2012-05-15    作者:雷飞飞律师
武汉借贷纠纷律师雷飞飞教你借条诉讼时效与欠条诉讼时效之区别比较。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借条、欠条的区别不太在意,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虽然借条和欠条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但二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仔细分析,其区别就在于: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因为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而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因买卖、劳务、损害赔偿等。
   
由此可见,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条则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在两年内,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而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债务人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雷飞飞,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湖北省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1860712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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