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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廉洁关键要靠约束权力
发布日期:2005-0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治理公务员队伍腐败一直是各国面临的重大难题,它不仅牵涉到政府形象、管理效率,更直接关系到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日,深圳市人事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为加强对公务员行为的约束和规范,深圳将考虑设立廉政金制度,即公务员在职期间建立一笔基金,逐年积累,在“安全着陆”后,奖励给本人,鼓励大家奉公守法。

  设立廉政金制度,以物质激励的方式进行管理,从公务员保障角度来说,可以产生一定的正面作用。然而,要从根本上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还需要建立和完善权力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告诉我们,人的需要是多层次的。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人,不仅要求最基本的物质方面的满足,还有更高层次的情感、荣誉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在经过多次加薪以后,目前我国公务员的收入已经得到了很大提高,在整个社会收入层次中已经处于较高水平。而在发达国家中,其公务员工资大都也不过处于本国的中等收入水平。可见,在实现了较高的基本物质保障的前提下,以廉政金的方式的物质奖励对于公务员激励的作用就将大大减少。在保障其基本层次的需求得到满足后,更应着眼于保证公务员更高层次需求的实现。也就是说,应着重于通过精神激励的方式,使公务员对自身职位产生强烈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保障公务员能够公平、平等地参与职位竞争,能够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获得晋升的机会和较高的职位。

  从现实的操作层面上来看,廉政金设立在多高水平上才能产生最佳的激励效果尚无明确的标准。同时,就我国目前的人均财政水平来看,廉政金的数额也要受到国家和地方财政支出能力的制约,这也必将影响其预期效果的发挥。

  廉政金的设立,从本质上说,与高薪养廉的逻辑是一致的,即都寄希望于通过物质保障来保持公务员队伍的廉洁。从实际效果上来说,二者都能对公务员服务行为产生一定的激励,或者说鼓励其更好地为公众服务,但却不能从根本上约束和规范其行为,因为无论高薪还是低薪,奉公守法都是对公务员自身义务、责任的要求,这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同时,我们发现,即使是在治理公务员队伍腐败较成功的新加坡、香港等地,也并非是仅仅依靠高薪和廉政金就能实现的,在其背后是严格的、有效的和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如香港建立了廉政公署,而新加坡则建立了完善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制度。因此,解决腐败、构建一个廉洁的政府重在制度建设,关键还是如何约束和监督权力的问题,是如何实现民主和法制的问题。

  英国的著名政治学家阿克顿勋爵说过,“权力倾向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导致腐败”。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职能和领域来说,依然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管理事务过宽和范围过广的问题,这些都为私人寻租等腐败现象的发生留下了一定的空间。要保持公务员队伍廉洁,必须避免权力过度集中,保持公共权力横向的分割和制衡,适当下放权力,实现政府与市场的二元分离;必须建立针对公务员权力行使的制度化约束、监督机制,包括明确责任制度,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可见,实施廉政金制度并非保持公务员队伍廉洁的治本之策,只有致力于构建完善的权力约束监督机制、建立起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我们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

  张东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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