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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否建立在足够的调研和论证之上
发布日期:2015-08-25    作者:邓世运律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昨天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三审。草案三审稿,删去了现行刑法中的嫖宿幼女罪,如果三审稿获得通过,嫖宿幼女罪将被废除,嫖宿幼女将一律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罪名,目的是有针对性地保护幼女。现在为什么要废除?在对草案三审稿作说明时,法律委员会表示,“考虑到,近年来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执法环节也存在一定问题,有关方面不断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已经持续近10年。主张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士认为,将嫖宿幼女定性为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笔者在《嫖宿幼女罪是权钱阶层的“保护伞”和“免死牌”吗》一文中已经指出该理由根本不成立。多起嫖宿幼女罪案例的量刑,都比类似的强奸罪案例的量刑重: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被告人被判七到十四年不等有期徒刑;福建省安溪县公职人员郑文山嫖宿幼女案,被告人被判十一年有期徒刑;陕西省略阳县村镇干部嫖宿幼女案,被告人被判五到七年不等有期徒刑。
废除嫖宿幼女罪,是否就能更好地保护幼女?如果说1997年增加嫖宿幼女罪是不慎重的,今天废除嫖宿幼女罪又是否足够慎重?法律规定的增加或者废除,本该是极其慎重的事情,但一些法律修订的反复,显示我们的立法部门在这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典型的例子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卷宗移送制度。
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实行卷宗移送制度,即在提起公诉时移送全部卷宗材料到法院,这种制度导致实践中出现了法官预断的现象,为了杜绝此类现象,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废除了卷宗移送制度,改为仅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证人名单,却又产生了新的问题,妨碍了律师的阅卷权,有鉴于此,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又恢复了1979年的卷宗移送制度。
法律修订的反复,说明修订法律时缺乏足够的调研和论证,导致的后果是,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更损害了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嫖宿幼女罪的废除,确实有讨论的空间,笔者也并非持反对态度,但认为该罪名的废除应该建立在足够的调研和论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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