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赔偿的民事判决书
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纠纷如何赔偿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X,女。
被告濮阳县XXX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XXX,该院院长。
原告李XXX诉被告濮阳县XXX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X、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在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2009年11月18日入住濮阳县XXX人民医院妇产科,11月19日晚8时自然分娩一女婴,产后胎盘未随即娩出,八点二十分左右被告方未等胎盘自然脱落就按压宫底,用力将胎盘取出,原告因出血过多进入昏迷状态,两小时后原告转入濮阳市XXX人民医院。濮阳市XXX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子宫内翻,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代谢性酸中毒。为了保全原告生命,市人民医院决定实施子宫全切手术。事故发生后,2010年2月5日濮阳市医学会做出了濮阳医鉴(2010)XXX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应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1806.7元。
被告辩称: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18日原告临产入住被告妇产科,待分娩一女婴后胎盘未随即娩出,医务人员就按压原告宫底,胎盘娩出后遂从阴道内涌出大量暗红色的血液,诊断为:子宫内翻,给予静脉补液。产后诊断为:1、宫内孕40+2W.G.D产后巨大儿;2、子宫内翻;3、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急转濮阳市XXX人民医院,诊断为:1、产后出血2、子宫内翻3、失血性休克4、代谢性酸中毒,后原告在全身麻醉下进行了子宫全切手术。经濮阳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0年2月5日作出“本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承担主要责任”的结论。该鉴定分析中的过失行为:1、产后过早牵拉胎盘2、疑子宫内翻后未及时还纳3、病例记录不详细;因果关系:人工牵拉胎盘与子宫内翻有直接因果关系,子宫内翻未及时还纳与子宫次全切除有直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院方负主要责任。后双方协商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
另查,原告及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所需交通费为2000元。河南省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为3388元。2009年濮阳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年11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就诊,造成原告子宫内翻至子宫次切除的损害后果,经鉴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且原告的损害后果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关于医疗费,被告在濮阳市住院花费15732.7元,农村合作医疗补助6183元,下余为9549.7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无固定收入,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为649.53元(29229元/年÷360天×8天)。关于陪护费为1299.06元(29229元/年÷360天×8天×2人)。关于医院伙食补助费,参照《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为240元(30元/天×8天)。关于残疾生活补助费,因原告损害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原告为农村居民计算30年为30492元(3388元/年×30年×30%)。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之女不满16周岁,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为8800元(1100元/年×16年÷2人)。交通费(包含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所需交通费)为2000元。关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原告近亲属的误工费,误工时间酌定15天为2435.75元(29229元/年÷360天×15天×2人),鉴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164元(3388元/年×3年),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养费及原告父母的生活费,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及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上述各项费用被告按80%承担。案经调解无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濮阳县XXX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李XXX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含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所需),参加医疗事故处理近亲属的误工费、鉴定费共计54104.XXX元(67630.04×80%)。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1620元,原告承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八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翟XXX
审 判 员 于XXX
审 判 员 高XXX
二0一0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