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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私人承包食堂饭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潘某系一煤矿的工人,此煤矿有两个食堂,分别为蔡某和张某所承包,蔡、张二人不仅在其承包的食堂内经营饭菜,还各自开了小商店经营小吃和日用品。蔡、张二人都各自印制自己的饭票,再盖上自己的私章后便可在煤矿内作现金使用,不仅可用于吃饭,还可用于购物、还债等,但蔡、张二人的饭票在煤矿内部是通用的,即用蔡某的饭票可在张某处吃饭、购物,反之亦然。2003年3月中旬,潘某在一印务部私印了3000余张面值为3元的饭票,并把自己私印的假饭票中的一部分盖上自己找人私刻的蔡某的印章,然后潘某把这些假饭票在煤矿内用于吃饭、购物、还债等,到发现为止,潘某已用去3000余元面值的假饭票。

  二、主要分岐意见

  关于潘某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伪造有价票证罪。因为潘某伪造的饭票同车票、船票、邮票等一样能够证明持票人已支付票面金额的票价,有权要求义务人提供相应物质利益。

  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因为潘某的行为让蔡某遭受了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其行为最终侵害的是蔡某对个人财物的所有权,而不是有价票证管理秩序。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理由如下:

  伪造有价票证罪,是指伪造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可见,伪造有价票证的犯罪对象是有价票证,包括车票、船票、邮票和其他有价票证,它们都具有一定的价值,持有人凭票可以获得票面价值所包含的物质利益。仅从这一点看,本案中蔡某自制的在煤矿内部流通的饭票是有价票证的一种。

  但是伪造有价票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票证的管理秩序,由此决定,犯罪对象必须是因行为人的伪造行为,给国家的经济秩序造成破坏的有价票证。而且,作为伪造有价票证犯罪对象的有价票证还有一个主要特征,即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统一制作、发行和管理的有一定价值的票证必须是能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

  结合本案,蔡某自制的在煤矿内部流通的饭票被伪造,虽然也对该煤矿内部的票证管理秩序有一定的危害,但其影响是有限的,不会波及该煤矿之外的经济秩序,当然也不可能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以此衡量,本案中潘某伪造的该煤矿内部流通的饭票不应属于伪造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虽然其伪造饭票的数额较大,也不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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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煤矿内部的两个食堂均为蔡、张二人私人承包,蔡、张二人都各自印制自己的饭票,再盖上自己的私章后该饭票便可在煤矿内作现金使用,且二人的饭票在煤矿内部是通用的,所以,潘某伪造蔡某自制饭票的行为,就使蔡某成为最终受害者,到发现为止,潘某已用出3000余元面值的假饭票,即给蔡某造成了3000余元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案中潘某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笔者认为潘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

  综上,笔者认为此类伪造私人承包食堂饭票的行为将其定性为诈骗罪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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