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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析
发布日期:2015-08-18    作者:袁翠律师
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历来是刑法理论体系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关于犯罪构成,学者对此展开了丰富的论述。本文试图从比较法的角度,冼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基本概念,进而简析了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联系与区别。 
  论文关键词:犯罪构成:构成要件;比较 
  一、概念的厘清——构成要件、犯罪构成 
  在谈及我国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构成要件、犯罪构成等概念。但在许多学说著作中,犯罪构成与构成要件经常混用,这里有必要厘清二者的区别,构成要件并不等同于犯罪构成。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即犯罪成立必要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由于不同国家对犯罪成立条件的逻辑体系的不同,因此,犯罪成立条件在定义和内容上有所差别。我国的刑法学普遍认为: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中,没有“犯罪构成”一词,其犯罪成立条件就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性)、规范(违法性)、责任(有责性)要素的总合。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连接法律规范和事实的桥梁,是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 
  所谓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有机统一体。在习惯中,我们通常把犯罪成立条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并把犯罪构成要件简称为构成要件。因此,在我国,这二者之间是没有实质区别的。而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是指“将与各种法律效果相对应的性质不同的规范违反行为抽象的一般的类型化的观念形象。 
  在实然层面上,即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描述的全部特征。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前提,行为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时候,才会被纳入刑法评价的范围内。现实的犯罪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叫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又称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它是犯罪的成立条件之一。 
  由此可见,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不存在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区分,作为“构成”的要件已经将犯罪成立的所必须的种种因素全部包含在内。大陆法系中通过“违法”和“责任”来评价的部分已经内涵于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中了,这之外就不需要再对犯罪成立考虑其他的方面了。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的构成要件仅仅是指犯罪成立的条件之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前提。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之外还需要对犯罪成立考虑其他的条件或者因素,比如规范评价和责任评价等,才能最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因此,构成要件在大陆法系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定义和功能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与“犯罪构成”或者“犯罪成立条件”也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为了避免混淆,本文在写作中所指的“犯罪构成要件”将统一表述为“犯罪成立要件”,而“构成要件”仅指大陆法系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 
  二、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 
  犯罪成立包含了诸多条件,学者对其按照一定的逻辑思维提炼并进行了排列,形成并发展了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 
  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现在的通说是三要件说,即犯罪成立条件包括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个具体的犯罪的特征,它包括行为因果关系、构成要件的故意、构成要件的过失等要素。违法性是指根据法的见地不能允许的性质,即行为在法的评价中是无价值的。有责性是指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谴责的可能性,它包括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期待可能性等要素。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刑法学界出现了三要件说,二要件说,五要件说,甚至有六要件说,但这些新的见解尚未达成共识。目前我国的通说仍然是传统的四要件说,即犯罪成立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所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形式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法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主观心理状态。它包括故意与过失。 

  三、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 
  (一)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特征的比较。在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成立条件包括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者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所以其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又被称为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从外部到内部,从一般到个别,从客观到主观逐层递进判断而得知的,这个过程呈现出三个鲜明的层次:首先,一个行为要成立犯罪首先必须符合构成要件,只有符合构成要件,行为才有进一步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评价的必要。其次,还需要考察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但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是可以推定为该行为属于违法,然而如果该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秩序所认可的违法阻却事由,则该行为就不属于犯罪。再次,还要进行责任性的判断,审查行为有无责任,如果没有责任阻却事由,行为最终成立犯罪。从构成要件该当性,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大陆法系的这三个犯罪成立条件之间严密的序列性和纵向贯穿性显而易见,后一要件的存在,以前一要件的满足为前提。其中某个条件又可以不依赖其他条件而单独存在,发挥其独特的评价功能。我们用金字塔立体形状来形容这三个条件的关系再恰当不过了。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犯罪的成立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这四者之间具有耦合式逻辑结构,所以又称之为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也有学者称之为“齐合填充”式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或者是“平面”的犯罪构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看它是否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如果缺少任何一个要件,犯罪便没有存在的余地。这四个方面的要件具有等价性。要件排列的先后顺序,尽管通说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但其要求不像大陆法系那么严格,因为它强调四个要件的“同时”具备,只是在进行判断的时候,人们按照自身的习惯一个一个进行判断而己。这四个要件之间既相对独立,因为它们毕竟是四个内容不同的要件;但又相互依存,因为行为必须要同时符合这四个要件时,才能综合出成立犯罪的结果。如果形象一点,我们可以用“田”字形状来形容这四个要件之间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理论要件要素的比较。在此,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要件与要素的区别。要素,它是一系列使犯罪成立的行为、结果、对象、故意、过失等条件。而要件则是把这些要素经过一定的归纳、整理抽象出一个较为统一的概念统称它们。比如说,将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归纳为犯罪客观方面这个要件。可以说,要素是要件的组成部分。我们现在需要说明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1犯罪客体是否属于犯罪成立要件?大陆法系从来都没有犯罪客体这个要件,即使有称之为客体的,一般也是将客体分为行为客体与保护客体,这里的行为客体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对象,而保护客体是指法益。行为客体是大陆法系犯罪成立条件一构成要件符合性中所指的构成要件的要素,而保护客体则没有纳入犯罪成立条件的范畴。“犯罪客体”是存在于苏联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个独特的概念,它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犯罪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因此犯罪客体被认为是犯罪成立的要件之一,从而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性质,掌握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2.犯罪主体是否属于犯罪成立要件?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之中,并没有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主体这个犯罪成立要件,其通常被分解为两个部分:一是构成要件该当性中论述行为的主体要素,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这里的主体,只要他实施了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就具备了行为主体这一要素。二是在有责性要件中的对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的论述,即责任能力要素。 
  受苏联影响,我国通说将犯罪主体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它包括刑事责任年龄、精神障碍、生理功能丧失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它更侧重于强调犯罪是人的行为的理念,将犯罪主体单独抽象到犯罪成立要件的层面上来。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已经暗含了任何犯罪都离不开人这一前提,其对主体,只是在要素的层次上加以讨论而已。 
  (三)犯罪构成理论对违法性判断的比较。在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对违法性判断存在着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违法的两个方面,并且按照形式一实质的逻辑顺序加以判断。形式违法是指从形式上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刑法,而实质违法性则需要从正面观察行为的实质内涵。在大陆法系当中,构成要件一般被称为违法类型,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则推定为行为形式违法。由于法条难以从正面确定实质违法性内涵,往往采用反面的规定加以排除。因此,违法性主要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与正当业务行为等。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排除上述事由时,才可以认定为实质违法。所以,违法性的判断需要由构成要件符合性和违法性两个要件共同完成。比如说,在德国13岁的孩子杀人,他人的生命不会因为行为人只有l3岁而不受刑法保护,因此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我国刑法理论中不存在形式违法与实质违法之分。由于我国一直强调犯罪构成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对于刑事违法性的认识亦是如此。因此,行为是否违法需要在综合考虑凹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加以评断,即将行为符合犯罪成立要件与违法性等同起来。简言之,凡是符合犯罪成立要件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在我国,违法性不是犯罪成立的任何一个要件,而是作为犯罪的特征加以确定。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中违法性主要包含的违法阻却事由,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称为排除犯罪性行为,其是独立于犯罪构成之外另行考察的。所以同是l3岁的孩子杀人,因其在我国不符合犯罪构成而不具有违法性。 
  四、结语 
  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内容和体系上以及价值观念上都存在着不同之处,这是由于二者之间在历史、社会政治、文化思想、哲学理念等不同所造成的。我们认为,这两种理论,不存在所谓优劣之分,都是在各自不同的环境中不断地深入发展而来,都有其合理性,都应该得到承认。不论哪种法系,哪个国家,其犯罪构成理论的宗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追究犯罪、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提控一套尽可能条理分明、逻辑严密、内部协调的理论体系,最终实现准确合理地定罪之目的。因此,存在较大差别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可以为实现同样的宗旨在各自发展的道路上不断完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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