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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
发布日期:2012-05-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在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首先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该当性就是构成要件符合性)。如果符合,再判断该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通常来说,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具有违法性的行为。但有时也有例外,例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就是不具有违法性的行为。如果具有违法性,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有责性,即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通常来说,符合前两个要件的,就具有有责性。但是也有例外。例如13周岁的少年故意杀人的,或者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就没有有责性,就不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以案例来解释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模式:18周岁的王某因为和李某不和,持刀将其刺死。第一步:王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个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符合。第二步:王某的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经查,王某没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违法性阻却事由(也称违法阻却事由,即阻却违法性的事由。阻却,即排除)。因此具有违法性。第三步:王某是否具有有责性?经查,王某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因此,应当负责,具有有责性。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请用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以下两个案例: 

  (1)李某,18周岁。李某因为王某向老师告自己的“黑状”,在放学后持刀将王某挟持到某偏僻之处,要王某向自己叩头“谢罪”。王某不肯。李某即持刀猛刺王某。王某无奈与李某搏斗起来。在搏斗中,王某夺过了李某的刀,将李某刺死。王某立即投案自首。

  (2)冯某,18周岁。在住院期间,将看护自己的护工路某活活掐死。经专家鉴定:冯某掐死路某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分析】按照大陆法系的理论体系,应这样判断:

  案例1:首先,王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王某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因为其是正当防卫。由于该行为没有违法性,判断就此终止,不再进行有责性的判断。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2:首先,冯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其行为没有违法性阻却事由,具有违法性。那就进行第三步判断:是否具有有责性?冯某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时杀人的,因此不具有有责性。冯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大家可以看到,这样一层一层,按照一定顺序判断的,就是三阶层递进式的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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