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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8-12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总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关于借款,坊间最流行的一句话莫过于“借钱容易,还钱难”。当事人可能因为生活急需,或者企业资金链出现了问题,不得已到处筹措资金。借钱的时候各种承诺各种感恩,到了还款时分便用尽各种手段逃避,更有甚者直接失联,让借款人后悔不迭。
对于出借人而言,尴尬总是难以避免:不借,会伤了彼此情谊;借了,又担心对方不归还。如果出借,出借方应该如何做才能最大程度破解这个难题呢?
一、形式上的书面证据。
1. 要留下全面的,书面的借款凭据
这里的书面证据首要的是借条,金额大的应为借款合同。
有的人顾忌情面,连基本的借条都不好意思让对方出具,到了自己需要用钱时,却发现对方不仅失联,基本证据也没有留下,从而丧失了去法院起诉的机会。
2. 借条的关键条款
如果借条上漏掉了关键条款,例如对方的身份信息,则无法起诉到法院。如果是外地的户籍,要记得留下对方在本地的居住证明,而不是仅仅知道对方在某个地方居住,就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了。起诉被告时,居住证明应有一年以上。不可一厢情愿地认为借钱时在对方某地居住,还款时就可以在当时的居住地起诉了。
除了关键的主体信息,应有出借金额,出借时间,还款时间,违约责任。
3.借钱,或是欠钱、拿钱的区别
有的人或因为疏忽,将关键的字写错,从而变成了无头冤案。
例如:今还欠款10。本句意思究竟是“从今后,还欠对方款项10万”或是“今天已经还款10万”?实践中,这样的例子还真的不少。
再例如:今从某某拿钱2。这里的“拿钱”二字究竟是指“借钱”还是不需要归还的“拿去使用”呢?这个案子也是我们遇到的实际判例,最后法院认为“拿钱”不是借钱的意思,判出借方败诉。
总之,借条内容应尽量全面,详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信息应核实并且留下复印件,否则无法起诉到法院,丧失最后的保护手段。
二、实质借款的证据
 有了借条,并将主要条款都约束清楚了,当事人以为万事俱备可以去法院起诉了。实则不然。实践中,法院会审查借款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借款?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条内容是否一致?如果是银行打款,应有银行流水证明;如果是现金交付,应有相关证据佐证。
因此,如果出借人在借条上注明“某时某地已经现金交付”,借款人也签字认可,这样的证据才能相互呼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获得法院认可。
但实践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出借人疏忽了这个关键字眼的书写。
三、担保人
有的出借人很严谨,出借大额款项时已经预先咨询过律师,自以为获得了良策,即,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并签下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不是有律师审核合同,只是简单得免费咨询,恐怕结果难以尽如人意。
1.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担保合同分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一种是连带保证。二者之间有重大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债权人首先要求债务人偿还,如果未事先向债务人主张并申请执行,是不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而连带保证是担保人和债务人连带承担,不分先后顺序。因此,出借人定然是选择对方的担保人作为连带保证人来承担责任。
2. 担保的时效
债权人需在担保合同的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法院不再保护。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但是应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连带保证,自债务履行期届满6个月内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权利。
3.物的担保
除了人的担保外,有的借款人会提供物的担保。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不动产,或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需要登记的,必须先登记备案,否则担保合同不生效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担保的例外
   实践中有比较聪明的做法,即,实质是担保合同,但是出借人却用一纸“借款合同”将担保人和债务人一起作为借款人,避免了时效问题,也避免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先后履行的麻烦。
    以上总总,可以作为出借方的参考,只有预先将证据固定好,当借款人失联或不能还款才不用担心。出借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即使目前不能执行,随着法治的完善,执行力度加大,出借人必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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