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核心内容:最高额抵押权在决算期之前,其债权数额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只有在债权确定时,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才转变为特定的债权。那么法律对最高额抵押的确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由担保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最高额抵押债权的确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约定决算期和法定决算期
约定的确定债权的期间,又称为决算期,它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能够发生的截止期限。只有在该约定的决算期之前发生的债权,才能进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中,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有决算期限,决算期届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自应就此确定。
《解释》第8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务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本条规定实为最高额抵押终止的法定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表述为法定决算期,实质上导入了法定决算期的概念。当本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最高额抵押亦依法终止。在约定决算期或法定决算期(《解释》第81 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发生时)届至,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对决算期之前发生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连续交易进行结算,以确定所担保的债权额,从而确定最高额抵押权。
(二)没有约定确定债权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对决算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由最高额抵押权人或抵押人以意思表示来确定决算期,但有一定条件限制。第一,需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起经过一定期限。至于该期限的具体确定,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但未明确决算期确定的准确时点,应认为从当事人提出确定请求之日计算。第二,需由当事人提出确定债权的请求。《物权法》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均有权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在特定情形下,即使决算期尚未界至,但新的债权在客观上已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如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为租赁、买卖等特定基础关系产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该基础关系因某种原因已归于消灭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再有新的债权发生,此时,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自然确定。
(四)如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抵押人丧失了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和支配,特别是抵押财产因被查封、扣押而强制拍卖时,抵押财产将不复存在,应赋予债权确定的效力,最高额抵押权人可及时行使抵押权,以减少和避免损失。决算期届满前,当事方以部分抵押物抵债的行为是无效的。
(五)注意主合同的备案和登记
法定决算期之前发生的交易行为,如果主合同没有送登记部门备案,也有可能引起抵押无效的法律后果。由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在决算期前是变动的、不确定的,抵押权也是变动的、不确定的,因此,只有将主合同送登记部门备案,才能够真实地、准确地反映动态的最高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最高额抵押权才能够依法获得公信力。主合同备案实质上是最高额抵押项下的动态的债权、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如果主合同没有送登记部门备案,一旦发生《解释》第81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根据公平公信原则,利害关系人就可能提出抗辩,主张依据登记部门所记载的内容(具有公信力的记载事项)来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将没有在登记部门备案的主合同发生的债权,排除在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之外,从而使抵押权人有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