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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最高额抵押风险
发布日期:2015-08-06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如何防范最高额抵押风险
  核心内容:最高额抵押是一种存在较高法律风险的担保行为,那么在办理最高额抵押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及银行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下面由担保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高额抵押是银行与借款人约定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为未来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的多笔贷款提供的担保。通过调查发现,在办理最高额抵押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法律风险隐患,极易造成银行债权丧失担保: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债权"最高限额"约定不规范。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债权"最高余额"等同于其项下发生的借款合同金额,未将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考虑在内,使得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超过其担保的"最高余额",从而造成除借款本金外的其他债权脱保。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借款"最迟到期日"约定不规范。将借款"最迟到期日"与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最迟发生日"约定一致。这样一来,容易造成后发生的借款其实际到期日超过该约定的"最迟到期日"从而使得后发生的借款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三、最高额抵押前后衔接不规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借款"最迟发生日"到期后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为了办理新的借款需要重新办理最高额抵押。在实际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往往出现注销了原最高额抵押合同,但由于未在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中作出补充约定,使得原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清偿的借款既丧失了原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又无新的抵押担保。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信贷人员能够严格把握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认真填写最高抵押合同:
  一、在填写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最高限额"时应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计算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不应将约定的担保金额全部用做贷款发放,应留有余地,以保障债权的全面优先受偿。
  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的借款"最迟到期日"一般根据业务需要约定,以不超过合同所担保的借款"最迟发生日"半年为宜,且注意每笔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该日期。
  三、针对在原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贷款尚未结清又需要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实践中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在注销原最高抵押合同、办理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登记同时,在新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其他事项"中注明原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的尚未结清的债务,也由本合同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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