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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坠落受伤 判决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刘德斌律师
医院护栏断裂,致候诊儿童坠落受伤。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身体权纠纷案,认为医院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家长监护不周,则应适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厦门某医院赔偿原告8.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43月,原告小华(化名)的母亲阿茵(化名)带小华到被告厦门某医院门诊楼二楼看病。当天排队看病的人数众多,在候诊区排队期间,小华一个人跑向楼道另一侧的产科取号台,并跑向楼梯出入口的护栏处,踩在护栏最下面一栏上,该列护栏断裂,小华随着整块护栏一起坠落。
  小华坠落后,在该医院住院治疗28天,医疗费用为1.3万元,被告医院方已全部垫付。20147月,原告方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华因意外从高处坠落致右股骨下端干骺端骨骺线形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建议予以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60日。原告方支付了司法鉴定费1300元。
  之后,小华的家长将涉事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3.5万元。
  被告认为,本案过错在于原告,被告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坠楼处不锈钢断裂是施工质量引起的,是施工单位的责任;原告诉求的损失计算存在不合理地方。
  法院查明,事发后原告家人并未报警,被告医院保卫科于事发后两个多小时将事故情况告知警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医院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本案小华事发时不满6周岁,看病时医院人员众多,其监护人未能随身看护,最终导致其随护栏一起坠楼,实属监护不周,应适当减轻医院的民事责任。综合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及时开展救治、通报民警以及小华监护人的监护情形等因素,法院酌定医院承担89%的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合计为10.5万元,综合被告医院承担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并扣除医院已支付的医疗费,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医院对危险的发生应当有预见性
  本案中医院如何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案承办法官李晨称,被告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经营人,应该对进入活动场所内接受医疗服务的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医院应该保证其公共建筑、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靠,足以避免他人受到人身损害。本案中的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事发护栏进行了充分的保养、维护,且不满6周岁的儿童在护栏上与整块护栏一同坠落的情况也足以证明其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另一方面,来医院就诊的患者人数众多且多有未成年人,医院作为管理人应当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比如粘贴安全警示标语等措施。本案中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其采取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事故的发生,所以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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