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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纠纷)父亲驾车误撞女儿,三责险是否赔偿?
发布日期:2015-08-01    作者:110网律师

父亲驾车误撞女儿,三责险是否赔偿?

委托人王先生在2014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倒车时不慎将二岁女儿碰到,经抢救无效死亡,与保险公司交涉理赔未果,委托本人代为起诉,王先生所驾车辆所有权登记在其母亲芮某名下,投保交强险12.2万元,三责险50万元及不计免赔险。王先生一家属失地农民,小女死亡应获赔偿超保险伤残死亡最大限额61万元。
本人初时以王先生夫妇二人为原告,涉保保险公司为被告,以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向南京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次庭审,保险公司律师答辩如下:王先生不是投保人,不是保险合同相对人,其妻子与保险合同更无直接关系,故原告主体不适格;王先生是死者父亲,是受害人,但同时也是直接的加害人,一个人不能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获利,此间存在道德风险;王先生与其妻子和死者是家庭成员关系,财产存在混同,王先生不能拿自己的钱赔偿给自己,而三责险是代偿责任,以王先生有赔偿义务为前提,因该前提不存在,故保险公司也无需赔偿。王先生也没有实际赔偿事实。故,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一次庭审后经与法官沟通,在调解无果情况下,本代理人果断将王先生妻子身份调整为第三人,并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1,王先生是适格原告,根据交强险条例,驾驶人是被保险人,虽然保险法中无此方面明确规定,但亦未禁止,且据保险法司法惯例,驾驶人一般属于第二者,即被保险人;
2,王先生妻子是死者母亲,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
3,受害人虽系加害人直系亲属,但其身份在事故中为第三者无疑,三责险不能免责;
4,此事故确为偶然事故,为过失造成,并无道德风险;
5,各方虽系家庭成员,但人格是独立的,理论上,仍存在赔偿义务;
6,死亡赔偿金属于财产性损失,原告及第三人因女儿死亡,家庭财产确有损失,应获弥补,而此案的赔偿并没有加重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为了让上述观点更有说服力,代理律师到图书馆,法律书店大量浏览保险纠纷论文,判例,终有所获:在市中院王静法官主编的书内找到了类似案例,且为最高院公报登载,权威性毋庸置疑;在一本保险论著中找到了苏州中院一篇课题论文涉及类似案件。两案皆举重以明轻:责任保险合同中涉及”轧死家庭成员不赔”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理赔义务,何况本案保险合同根本无此约定。将此两本书复印交付法官,胜算筹码大增。为何一定找权威案例?因为代理人担心不能获全额赔偿,在浏览案例中发现,某同类案件,建邺法院一审只判保险公司赔偿三责险限额一半,虽然理由牵强,但获得二审维持。
2014年8月,一审尘埃落定,原告及第三人获得全部保险限额赔偿一一一61万元。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14年11月,二审维持原判!
说服法官,靠大道理,靠煽情,是靠不住的。司法实践中,权威判例,权威意见,有时比法律理论的论述更有说服力。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权威案例的开发应用,勤奋,负责的律师代理人总能找到最有用的武器!与大家共勉!此案判决后,南京晨报,腾讯网予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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