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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于图书馆联盟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袁翠律师

论文关键词: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资源共享 
  论文摘要: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合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其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需引起重视。本文旨在浅析图书馆联盟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从法律法规、管理体制以及技术保障三个方面提出相关的解决对策。 
    一、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图书馆界一直在努力探索和实践资源共享的有效途径,图书馆联盟应运而生,是近年来在图书馆界比较热门的话题。我国的图书馆联盟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成为提升图书馆服务职能和读者满意度的重要手段,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在图书馆联盟建设的过程中会涉及到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例如:通过联合购买到的数据库等数字信息资源在联盟范围内使用时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联盟数字资源建设中对传统纸质文献进行数字化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成员·馆自建特色数据库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间题等等。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还不够完善,以上问题仅依靠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及其其它相关条例并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因此,为了图书馆联盟能够健康地发展,对能够预见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制定办法加以约束是十分必要的。 
    二、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一)联合购买商业数据库中的版权侵犯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各成员馆充分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与商业数据库商家进行谈判,通过签订授权协议,以较为优惠价格引进数据库,向读者提供期刊论文、硕博士论文等不同类型的数据库资源。此做法既为各成员馆节约了经费,又做到文献信息资源的合理共享,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和数据库商家得到互惠双赢的结果。但是,由这些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如中国知网、维普、清华同方等)开发的数据库产品可能会存在一定的版权问题。那么图书馆联盟在面对由此产生的版权纠纷时,是否需要负担责任就值得讨论了。 
    (二)联盟内部自建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图书馆联盟往往是一种以信息网络为基础的联盟,或者说是一种信息网络化的联盟,这样做既扩大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范围,又极大地降低了共享成本。各成员馆之间合作研制开发联合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全文数据库、特色数据库及用户咨询知识库等信息产品。此类数据库建设时的信息采集和对已建成的数据库的利用上都存在着版权问题。 
    1.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问题 
    数据库建设过程中,需将享有著作权的馆藏作品数字化制成电子版本,这就涉及到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作品使用权、许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中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  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然而,图书馆联盟的服务范围  已经扩大到联盟中所有的成员馆,不可能只针对某一个成员馆“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另外明确规定只能按照“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而且“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笔者认为法律中规定的合理复制的范围过窄,限制了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实现。 
    2.数据库利用中的版权问题 
    为实现联盟内部资源共享,数据库中的资源必将通过网络对特定的读者开放,从而为读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信息服务,但是资源传播的同时也给信息服务带来隐患。数据库中的信息资源在网络上传输、浏览、下载极易遭到黑客攻击,如果技术保护措施不力,导致信息资源的非法拷贝和恶意篡改,就会造成间接侵权等问题。 

    三、图书馆联盟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法律法规方面 
    1.适度扩展法律法规中“合理使用”的范围 
    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视为非侵权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对图书馆在信息网络中“合理使用”馆藏资源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此范围过窄,如果国家政策不能给图书馆联盟适当的倾斜,势必造成其发展的桎梏。所以,有必要通过法律或政策给予图书馆联盟正式的认同,提高全社会对图书馆联盟的认识,为其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笔者建议适度扩展《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七条中“合理使用”的范围:①将服务对象的范围由“本馆馆舍内”扩展到本馆馆舍内以及公益性机构联盟(如图书馆联盟)网络内;②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扩展到为联盟内馆藏文献的相关数据库建设的需要,将联盟内传统印刷版馆藏文献的数字化纳人“合理使用”的范畴。 
    2.制定使用商业数据库相关版权免责条款 
    2007年12月21日在北京举办的高校图书馆利用商业数据库有关著作权等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们就我国高等院校图书馆运用商业数据库遇到的著作权等法律问题进行讨论并得出“倾向性观点”。虽然得出的观点主要针对高校,但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同样适用于图书馆联盟。观点如下:①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图书馆联盟是通过提供存储空间或者镜像为商业数据库服务,一般情况下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②如果图书馆联盟是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联盟内部网络提供服务,从技术上和法律上都无法对数据库内容是否侵权进行事先审查,对该数据库涉嫌侵权内容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联合购买的数据库出现部分侵权资料时,制作销售商应当承担责任,而图书馆联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图书馆联盟可控的商业数据库,图书馆联盟在知道可能涉及侵权时,应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对于无法控制的,应及时通知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删除侵权内容;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如果图书馆联盟是通过链接提供商业数据库的内容服务,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或者事前未通知在接到诉讼通知后及时删除链接的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④在商业数据库内容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由于图书馆联盟没有对主动参与商业数据库信息内容的收集和加工,所以不涉嫌直接侵权,遇有诉讼图书馆联盟应当在诉讼程序上请求追加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作为被告,受诉法院也应主动追加被告,让商业数据库的制作销售商加人诉讼,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客观判断赔偿范围和数额,避免多头赔偿,防止恶意诉讼。根据以上观点,及早制定图书馆联盟使用数字资源制作销售商提供的商业数据库时涉及版权问题的免责规定,正式形成法律条款,才能真正对图书馆联盟的发展起到保护作用。
  (二)管理体制方面 
    1.提高联盟内各成员馆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图书馆联盟内部树立版权意识,加强联盟内工作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其认识到知识产权流失的严重性。根据对图书馆联盟战略目标及过程管理的分析,确定文献的使用范围,对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事先加以考虑,形成文字性规定,以此为依据教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哪些方面需注意保护,尽量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2.制订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图书馆联盟在与各成员馆签订加盟协议时,要对各成员馆资源的知识产权及联盟运作将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明确各方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要规定在自建数据库的过程中参与馆的责任、权力与义务;明确出现不正当获取知识与技术纠纷的处理与补偿方式,必要时在合约中增加详细的可变动条款;评估成员馆中途退出带走联盟重要知识资产的风险,并在合约中明确处理和赔偿办法。 
    3.建立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小组 

    为了保证图书馆联盟运行过程中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有必要在联盟内制定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监督小组,该小组在征求联盟内所有成员馆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并监督联盟内各成员馆履行协议的情况。例如:考察各成员馆提供的馆际互借、文献传递和参考咨询服务是否控制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商业数据库时是否将服务范围确定在本联盟成员馆局域网范围之内;是否非法复制、解密、修改数据库;是否删除、隐藏或修改数据库制作销售商在数据内容中加人的版权声明、权利管理信息;是否为非授权单位提供服务等等。 
    4.明确使用许可合约中的责权问题 
    图书馆联盟在与信息资源制造销售商签订合约获得使用许可时,要遵守我国知识产权法以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体现平等原则和权、责、利的明晰化。在合约中应明确图书馆联盟获得资源使用权的期限和范围;保证信息资源易使用的便捷性;保证信息作为非商业目的或以教育和研究为目的的合理使用;明确对所购买信息资源制作备份的权利、备份数量以及使用范围的限制;争取最大访问并发数等等。同时,图书馆联盟信息资源的合法使用负有监控责任。 
    (三)技术保障方面 
    1.构建统一的网络服务系统 
    构建一个统一的、高效率的、扁平结构的网络服务系统是图书馆联盟发展的基础。在良好的信息资源标准化运行机制的条件下,将联盟内各成员馆之间的不同的信息资源和业务整合在一个统一的网络服务系统中,实现一体化运作。读者可凭借联盟发放的“一卡通”通过人性化的系统界面、统一的流通系统、馆际互借系统和文献传递服务系统获取所有成员馆的信息资源。统一的网络服务平台除了可以真正实现打破地域壁垒的资源共享之外,还使图书馆联盟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得到及时控制,尽快解决问题。 
    2.引进数字权限管理(DRM)技术 
    数字权限管理(DRM)技术是一种用于阻止数字化作品不可理扩散的技术工具,具有识别、保护、监视数字内容等功能,结合了硬件和软件的存取机制,可对数字化信息内容进行有效控制。近年来,DRM技术较多地应用于数字化音像产品的网络传播与销售中,随着电子书出版的发展,DRM技术已经不仅仅是防范复制的技术,而是综合的数字内容管理技术,涵盖了数字内容的创建、描述、标识、交换、保护和使用等各个方面。图书馆联盟可以利用DRM技术,对电子文献进行加密,控制合理使用的范围。用户只有在授权的情况下,利用密钥解析才能获取所需的信息,从而达到保持联盟内信息资源的内容完整性,防止非法拷贝、篡改、删除其数字内容,实现联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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