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工伤律师提供工伤仲裁申请书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韩XX 性别:女 民族: 汉族 出 生:1971 年12月13日 住址:河南省XX县拜寺乡董岗村董岗422号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郑州市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四楼 邮政编码:450008
委托代理人:邹超
工作单位: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现住址:郑州市林科路与中州大道交叉口先帅之星四楼
联系电话:15225062852
被申请人:郑州XXXX附件制造有限公司
负责人:林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新郑市城关乡胡庄西关钢厂(原西关老电厂西边100米路南)
联系电话:13837560555 13343869988
仲裁请求: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由于用工违法行为导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0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65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护理费31200元、交通费200元,总计84553元;具体数额以社保部门核定的为准);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1200元;
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元;
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建立社保账户,给予申请人补缴2012年12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具体金额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计算,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韩永玲于2012年12月到被申请人郑州隆兴管桩附件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申请人多次要求单位为自己建立养老账户和医保账户,但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申请人月平均工资为2800元,而被申请人仅仅为申请人缴纳工伤保险。并且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仅仅为1808元远低于本人的实际工资,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被申请人拒绝纠正其违法行为,故申请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经济补偿金。
2013年7月8日7时40分左右,韩永玲在用手拉攻丝机皮带时,皮带轮转动夹伤左手拇指。事故发生后,韩永玲被送往郑州仁济创伤显微外科医院救治。经诊断结论为左手拇指末节旋转撕脱毁损离断伤。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豫(郑)工伤认字【2013】1100094号文予以认定为工伤。2014年3月6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由于用工违法行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得经济补偿金,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谢。
此致
新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