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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刑法知识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发布日期:2015-07-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使用炸鱼、毒鱼等危险方法捕捞水产品,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关犯罪论处。本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盗窃等罪的,应从一重罪论处。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40条与第346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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