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伏季休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3月8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徐二立、宋建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三个月;被告人徐二立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所涉非法所得未追回部分继续追缴并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
2010年伏季休渔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下口村渔民徐二立、宋建明知在伏季休渔期内不能使用禁用的渔具从事海洋渔业生产,仍经事先分别与何某(已判决)约定由其负责打点渔政管理执法人员并向其出售渔货物后,在射阳沿海水域使用多层刺网共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告人徐二立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宋建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人民币6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二立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徐二立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二立、宋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休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二立、宋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二立在案发后投案自首,且退出部分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建在庭审中,当庭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因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