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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抚养子女方是否可向另一方要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5-07-22    作者:尤辰荣律师
【案情】
  原告孔琴与被告于阳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双方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自分居之日起开始,被告每月支付小孩费1000元,分居期间各人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双方感情未和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子女抚养费36000元。
 
【评析】
    机械理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之财产的规定,认为只要婚姻未解除,所得之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观点忽视了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且当事人之约定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之禁止性规定,但逻辑上站不住脚。
 
    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之法定义务,父母一方若不给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只能以子女之名义向对方诉请给付子女抚养费,在处理婚姻同时,以夫妻一方之名义追索子女抚养费,主体资格至少不符。因此,在目前法律对分居制度未作具体规定之时,处理方式欠妥。
 
    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之制度,源于希望夫妻婚后能共同进退、同甘共苦之良好愿望,以及继承几千年来之传统风俗习惯,这也是我国法律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之一个基本原则。在夫妻分居期间,由于夫妻之共同财产制缺乏内部调节机制,仅仅依照《婚姻法》中规定之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来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实难调整此复杂的家庭关系。正是现行的婚姻法之缺陷,让在分居期间事实上不共有之夫妻共同财产拥有法律上的共有地位,如果支持抚养小孩之一方向对方索取抚养费,则因为夫妻财产尚未分离而缺少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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