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的理论背景、 政策沿革与实践状况
(一)犯罪预防观。现代犯罪预防主要涉及到三个大的方面:
1.司法预防。即通过法律、主要是刑事法律的实施,防止犯罪者重新犯罪,并对其他人起到震慑惩戒作用,收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2.社会预防。即通过改善社会状况,健全社区机构,加强教育,增加健康的娱乐活动和就业机会等,消除或限制犯罪赖以滋生的社会条件,防止人们走上犯罪道路。3.情景预防。即通过情景设计,控制犯罪易于发生的环境,从而减少犯罪得以实施的机会。 (二)对司法预防效果的反思。人们通常认为,刑事司法机构具有重大的犯罪预防效果,只要警察机关破获了犯罪案件,法庭宣判了犯罪人,监狱和缓刑机构对刑罚加以执行并对刑满者加以释放,就自然地会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基于这种认识,自1945年开始,英国政府对刑事司法机构的投资大量增加。然而,所得到的回报是,记录在案的犯罪平均每年增长5—7%,而且被处以监禁的犯罪者的重犯率也很高。在司法预防方面的投资并没有取得很好的效果。英国学者还拿美国为例子,进一步说明美国的高犯罪率并不是由于对犯罪惩罚不力所导致的。因为,美国监禁了100万犯人,其监禁率是英国的4倍,并且比除南非外的任何一个工业化国家的监禁率都高。同时,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增加了对刑事司法机构的投资就能更好地控制犯罪,事实上,美国一些城市对司法机构的经费投入已占到全部财政预算的1/4.从70年代到80年代,美国尽管增加了监禁的使用,增加了司法系统的经费投入,但它仍然是发达国家中最高的犯罪率。因此,一位曾于1986年担任美国有组织犯罪总统委员会主度的联邦法官评论说:“法律实施被证明达到了极限,但让我们正视它,它基本上没有起作用。”(注:《the politics of crime control》editerd by kevin stenson and daveid cowell. p. 63)
众所周知,司法预防在犯罪预防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它具有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双重功能。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者适用刑罚而警戒社会上的一般人,抑制其犯罪动机,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而使其引以为戒,不再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特别预防的理论逻辑是,通过刑罚的适用,抵销犯罪者由于犯罪而获得的快乐,使他意识到犯罪得不偿失,以后不再犯罪。然而,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效果的实现是有条件的,早在18世纪,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就指出,只有做到刑罚的肯定性、均衡性、即时性,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中,能否实现刑罚的肯定性,对犯罪预防效果有着决定性影响。刑罚的肯定性是指:使犯罪者不可避免地受到刑罚处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关系。而英国的犯罪调查显示,被纳入正式统计的案件只占实际发案数的大约1/4.而且,这些记录在案的案件的破案率仅有约35%,像伦敦大都市警察辖区内破案率则不到20%。很显然,只有为数很少的犯罪案件(约不到实际发案的10%)受到了刑事司法系统的追究,这样一种追究率很难对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对此,美国学者费奥森(felson)在其1994年出版的《犯罪与日常生活》一书中,有一个极为形象的比喻,他写道:当你触摸一个热炉子时会发生这样一种后果,你感受到一种即时的、确定的、但是轻微的疼痛。那么,当你被灼伤过一次之后,你就不会再去碰那个热炉子。然后你再假想一种热炉子,当你触摸它500次, 它才能灼伤你一次,并且这次伤痛感5分钟之后你才能体会到。 心理学研究成果和常识告诉我们,假想的热炉子的惩罚效果绝没有真正的热炉子的惩罚效果好。
就特殊预防的效果而言,除了受刑罚的肯定性、均衡性、即时性程序的影响外,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制约。诸如犯罪者入狱前的犯罪习性、在狱中的交往与经历、出狱后的生活际遇及其对犯罪与刑罚所持的心理态度(如侥幸心理)等,都会对重犯率产生影响。刑罚本身并不能独自起到抑制重新犯罪的作用。一些学者认为,罪犯甚至会将严厉惩罚当做与传统社会的决裂点和进一步越轨的转折点。英国学者论述道,监禁机构曾对服刑犯偿试过各种各样的治疗和矫正措施,但是,尽管这些措施有取得效果的个案例证,但是,从总体上讲,它们对重新犯罪的影响微乎其微。所以,一些学者得出结论:除个别情况外,各种矫正措施对重新犯罪没有可见效果或毫无效果。无论监禁部门采取什么措施,重犯率依然很高。
鉴于上述情况,研究人员、公众和决策者不再把抑制犯罪增长的希望寄托在强化司法预防方面。
(三)对社会预防措施的幻想与幻灭。到60年代,美国学者有关犯罪与社会解组及经济边缘化的理论在英国开始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令人遗憾的是,尽管这些理论对犯罪行为有许多系统的解释,将犯罪归因于剥夺感、城市中心社区的社会解组及机会的不均等,但这些解释没有为政府在治理犯罪方面提供一个富有成效的政治决策目标。例如,70年代,英国为了给社区改良树立一些典范,实施了社区发展工程,但这一工程失败了,它的后果是导致了人们对任何社会工程的幻灭。
固然,美国和英国所实施的一些小规模的预防活动表明,导致犯罪的社会原因是可以弄清楚的,某些具有潜在犯罪倾向的群体和犯罪高发区亦曾得到了成功的控制。然而,要改变与犯罪有关的社会状况是相当困难的。内政部的决策者对社会预防手段亦存有相当的疑虑。认为社会预防未经严密的构思,实行和评估起来要付出很大的代价。两位英国学者克拉克和考尼希曾论述说:基本上拿不出证据来说明青年工作、自愿的福利活动、警察与学校的联系工作、社区自助小组或居民协会在抑制犯罪方面有任何效果。
同时,社会预防项目依赖于大量的资金支持,但很多社会预防项目的资金来源极为有限。此外,社会预防以改变社会状况为前提,其价值取向又常常会与其他社会发展目标的价值取向相冲突,比如与快速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率的价值取向之间就会出现矛盾。政府也往往没有足够的权威保证社会状况迅速地朝有利于抑制犯罪的方向发展。
人们曾对社会预防寄于希望,然而,在社会预防受到普遍关注、各种社会预防项目纷纷展开之时,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并没有得到遏制。不过,对社会预防措施的幻灭并未导致决策者放弃社会预防,80年代中期以后政府所发起的各种情景预防活动往往是同社会预防措施互为依托的。
(四)预防政策向情景预防的倾斜。司法预防(刑事政策)努力的失败,社会干预和旨在预防犯罪的社会改良的失败,使得英国人在70年代末在预防犯罪问题上陷入了一种悲观情绪之中,似乎没有任何一项措施可以发挥预防犯罪、遏止犯罪增长的作用。
人们便开始调整关注的重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是着眼于犯罪人的预防,既然它们无法有效地抑制犯罪的增长,那么,犯罪预防的重心就应该从犯罪人转向犯罪行为、犯罪被害人及犯罪的机会。犯罪预防的重点便开始向情景预防倾斜。有学者把这种犯罪预防重点的转移称为对犯罪行为的“重新发现”。当人们对犯罪人和潜在的犯罪人无所作为的时候,便又开始对犯罪行为发生了兴趣,探讨它们发生在何时、何地、怎样发生、为何得以发生,进而防止它们在特定情形下发生。
情景预防之所以被引起重视,除了缘于人们对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失望外,还得益于犯罪学研究的不断深入:
1.新古典学派为情景预防提供了理论根据。人们不会忘记,18世纪古典犯罪学派曾从犯罪行为入手考察犯罪原因,认为犯罪是理性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后来,实证犯罪学派认为他们并没有探寻到犯罪的真正的深层原因,把研究的重点由犯罪行为转向了犯罪人,犯罪矫治模式风靡一时。本世纪60、70年代,随着犯罪的不断增长,人们意识到许多犯罪都是普通人实施的,这些人在其生命的绝大部分时间内都是遵纪守法的。即使是惯犯,他们在大多数时间里也是守法的。所以很难找出普通人与犯罪人的分野,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需要再从犯罪人返回到犯罪行为。新古典学派便产生了。其核心观点是,犯罪是行为人在权衡犯罪的风险与回报、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作出选择和决定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犯罪人与正常人基本上没有区别。既然如此,就可以通过增加犯罪风险和成本、减少犯罪回报和收益来控制犯罪。情景预防就是围绕着这一思路展开的。
2.犯罪预防重点向情景预防的转移,得益于被害人研究与被害人调查的发展和深化。被害人研究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其理论研究的深化,1966年美国进行了首次被害人调查,从1972年始,英国便开始定期展开全国性的被害人调查。通过被害人调查,人们开始逐渐意识到,各类案件的被害人都有一定的分布规律,被害人之所以成为被害人,是由于被害人自身存在一定的被害性。人们不再把犯罪看成是由犯罪人所实施的单向的静态行为,而把它看成是由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一起参与的过程,那么,从被害人的角度消除被害诱因,减少被害的机会和条件-即被害情景,亦不失为为预防犯罪的一个重要方面。
3.犯罪预防重点向情景预防的转移,与环境犯罪学的发展也不无联系。根据环境犯罪学的解释,犯罪是一种复杂的行为,只有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犯罪才能得以发生:法律、犯罪人、目标、场所。没有法律,就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人,就没有人去实施违犯刑律的行为,也无所谓犯罪;没有犯罪目标,犯罪便不能发生;没有一个特定的时空场所,犯罪亦不能发生。所以,法律、犯罪人、目标和场所可被视为犯罪的四维特征。环境犯罪学就是要对这四维特征进行研究。据此,目标和场所被看作与犯罪人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在这里,针对犯罪目标和犯罪场所而展开的预防-情景预防的重要性得到了明确而充分的肯定。事实上,犯罪并非均匀地分布在各个地区,1988年的英国犯罪调查表明,犯罪主要集中在城市中心区和议会的房产区,尽管这些地区的住户只占英国家庭总数的12%,但37%的入室盗窃和33%的个人财产被盗、被抢案集中发生在这些地区。这说明,改变易发案地段的情景状态,限制犯罪机会是大有可为的。
4.犯罪预防重点向情景预防的转移,与人们对后工业化社会犯罪增长特定原因认识的深化具有一定的关系。在中国犯罪学界,大多数学者对美国女犯罪学家谢利的《犯罪与现代化》一书及其书中的观点并不生疏。谢利在占有全球性的犯罪统计资料的基础上,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世纪来的犯罪发展变化历史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她得出结论说,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又重演了发达国家在19世纪所上演的一幕:犯罪的激增。这说明,任何国家在向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迈进的过程中,由于社会的急剧变迁,在特定的发展阶段上都将面临犯罪激增这一严峻的问题;在现代化趋于成熟后,犯罪则会呈现新的稳定状态。根据谢利的观点,发达国家的犯罪率在现代化成熟之后,也就是在现代化过程基本完成之后,将会在它所已增长到的较高水平上呈稳定的状态或缓慢发展。然而,英国这个老牌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从20年代到90年代初犯罪增长了数十倍。应该说,这一阶段,英国的社会关系是相对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亦在不断地完善,社会并未呈现出急剧变迁的态势,那么,犯罪大幅度增长的原因何在呢?
英国犯罪学领域对后现代化社会犯罪的大幅度增长的原因有一个比较认同的观点,那就是犯罪机会的增多。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们的日常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为犯罪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其一,盗窃汽车犯罪的增长,是由于二战以后汽车不断增多,到处可见价值昂贵、防护状态极差的汽车。其二,就入室盗窃而言,人们在家庭以外度过的时间明显增多,许多家庭是双职工家庭,举家外出旅游也构成英国多数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许多住房常常处于无人状态,亦无人看守,与此同时家庭中贵重物品不断增多,这就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更多的作案目标。第三,商业的发展,市场交易的增加,既增加了犯罪的目标和机会,也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样,目标的垂手可得和保护措施的缺乏,被视为潜在的犯罪人形成犯罪动机的主要原因。据研究,很多罪犯都是见财起心、临时起意的,在特定情景中,人们极易受到诱惑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这一观点就为情境预防措施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既然后工业化社会的英国犯罪激增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犯罪机会的增多,那么,遏制犯罪增长的主要措施也就应该是通过情景预防减少犯罪机会。此观点逐步得到了内政部犯罪预防政策决策者的认同。比如,由内政部公共关系部编写出版并免费发送的手册《你的预防犯罪的实用指南》,在篇首就作了这样的表述:大多数犯罪都是针对财产而不是针对人的,并且经过精心策化的犯罪只是少数,大多数犯罪都是年轻男子在遇到机会时凭着一时冲动所实施的-比如,当他们发现了遗留在车内的财物或房屋的一扇没有关好的门或窗户。你可以通过加强你的车和住宅的安全防护措施来减少其危险性,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在英国,情景预防的方法可以追溯到1965年考尼希委员会的报告。但在当时,它并未博得广泛的重视。然后,随着犯罪的持续增长,人们越来越清楚,仅靠强化侦查、调查和威慑活动难以有效地控制犯罪。到80年代初,一些研究开始证明,阻却犯罪机会可以减少犯罪,这些研究强调,在最基层,个体必须同各种机构共同协作,通过加固目标及其他情景预防方法来预防犯罪。从80年代中期开始,在内政部的犯罪预防政策中,情景预防就摆到了相当突出的位置。自此,情景预防的措施越来越具体,其宣传发动也越来越深入,普及面越来越广泛,到1993年终于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情景预防的优越性在于,它可以引导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预防行动,从而减少某些犯罪的发生。比如,改善家庭安全状态,重新设计商店布局,使财产和停车场更易于监视等活动,均可收到明显的效果。情景预防还推动了制造商在产品设计阶段就开始考虑安全因素,比如汽车制造业和房屋建筑业越来越重视安全系统的同步设计。
情景预防在世界范围内也逐渐地被提到了预防犯罪战略的高度。1990年,在莫斯科召开的联合国预防犯罪研讨会上,形成了一个重要文件《预防犯罪实施战略》,这一文件就是对有关国家情景预防经验的总结。文件中也提到了社会预防,诸如就业政策、教育政策、家庭政策、青少年政策等,但同时指出,社会预防虽是消除犯罪社会原因的根本措施,但实行起来有许多困难,各种社会政策有其自身的价值取向,它与预防犯罪的价值取向往往是不同的,有时甚至是冲突的,比如就业政策首先考虑的是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的提高,并不以减少犯罪为目的。因此,文件把重点放在情景预防方面,把情景预防的战术措施提高到战略上来研究。
有学者认为,情景预防有一大弱点,就是它会导致犯罪转移,从而使预防总体效果大打折扣。但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了反驳:其一,对某些触景生意的犯罪而言,没有特定的情景,犯意就不会萌生,所以情景预防具有彻底的预防意义。其二,犯罪的地区转移是以犯罪人流动作案为假定前提的,如果犯罪人的作案方式不是流动作案,那么,其生活的社区中情景预防措施的有效采取,就可以阻止其实施犯罪行为。其三,情景预防的全面实施将逐步限制犯罪的转移,所以情景预防的普及面与犯罪转移的程度成反比。从这个意义上讲,英国犯罪的下降正是随着情景预防措施的全面展开而出现的。第四,即使犯罪的转移包括地区转移、时间转移、手段转移、目标转移、犯罪类型转移,但总起来说,转移了的犯罪数量要比本来可能发生的犯罪数量少得多。
(五)综合治理-兼顾重点和一般。英国犯罪预防政策向情景预防的倾斜,并不意味着英国放松了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相反决策者十分重视各种预防措施之间的平衡。在犯罪预防中注意处理重点与一般的关系。这是因为:
1.虽然在英国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上,仅靠强化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难以有效地遏制犯罪的增长,但不能由此就否定它们在犯罪预防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和重要功能。如果放松这两个方面的措施,犯罪就会朝更为严重的方面发展。英国犯罪预防决策者深知这一道理,因此,强调情景预防的同时,并未顾此失彼。
2.情景预防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它不是对各种犯罪都有效。尽管情景预防对记录在册的犯罪案件的约70%具有预防效果,但它无法预防诸如伤害、家庭暴力、虐待儿童和出于种族动机的犯罪。
3.内政部的犯罪预防决策者在制定政策时,必须兼顾来自各方面的观点。一方面,左派批评家认为,对于一些青少年而言,由于他们社会地位低下,谋求社会地位和物质财富的机会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因此犯罪是一种颇具诱惑力的、有时甚至是难以避免的选择。犯罪预防政策必须考虑怎样改变那些致人于犯罪境地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应着力解决无家可归者的问题、失业问题、低收入问题。另一方面,右冀批评家则批评说,对于司法模式保障不足。在他们看来,犯罪是由于家庭教育不力和社会化不足所导致的。而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通过严厉的惩罚促使犯罪人学会遵从社会规范,同时给父母和老师施以更大的压力,使他们向青少年灌输遵从法律的态度。右冀批评家们强调个体的责任。
此外,研究表明,在低犯罪地区,非正式的社会控制发挥着良好的作用,抑制了反社会行为和犯罪行为。而在犯罪高发区,这种控制比较薄弱。日本是唯一一个低犯罪率的后现代化社会,这被归结为日本社会极强的内聚力和紧密的非正式社会控制。英国寄希望于通过发展住宅、社区、学校和工作中稳定的伙伴关系来恢复这种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机制。基于不同角度的研究结论,决策者制订犯罪预防政策时,在向情景预防倾斜的同时,亦必须探索各种途径和方法,强化社会预防和司法预防。其结果,自从80年代中期,内政部的犯罪预防政策便具有了以下特征:强调多机构的参与和合作;以情景预防和邻里守望(后者是居民对地方犯罪预防活动的贡献的集中体现)为重点;有各种声势浩大的犯罪预防项目的支持,其中包括由诸多部门参与的由政府组织的城市行动项目。(未完待续)
郝宏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