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评英国犯罪预防的理论、政策与实践(四)
发布日期:2005-01-2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五、从英国犯罪预防经验中得到的启示

  英国的犯罪数量在经过了漫长岁月的增长之后,终于出现了下降或稳定的态势。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国犯罪预防的经验给我们以什么样的启示呢?

  (一)在强调司法预防和社会预防的同时,要充分认识情景预防的重要性,强化情景预防。英国对情景预防的认识有一个探索过程,有了西方国家的间接经验,我们应尽可能缩短这一探索过程。

  目前,我国犯罪的增多,具有极为复杂的原因,既有犯罪动机扩张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控制机制相对弱化方面的因素,更有适于罪犯作案的目标和机会增多方面的因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强化情景预防,减少易于犯罪分子作案的机会和条件,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犯罪预防的决策中,对司法预防、社会预防和情景预防各自的功能作用和局限性要有清楚的认识。司法预防,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在破案率和惩处率较低、司法人员的素质不高、执法的严格性和公正性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不能企望它对于减少犯罪起决定性作用。

  社会预防,是预防犯罪的根本措施,但鉴于它所要求的社会改良与其他社会目标(如经济目标)往往会存在冲突,因此,在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上社会预防往往难以收到即时的效果。

  情景预防,看似一种治标不治本的预防,不过它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特点,易于收到明显的效果。在不能迅速做到“拨火抽薪”的情况下,“点水”也可“止沸”。

  总之,一方面,犯罪预防的决策者,对每个方面的预防措施均应兴其利,除其弊,扬其长,避其短,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各自的最佳功能。另一方面,决策者应很好地协调各方面预防措施之间的关系,相互取长补短,对不同类型的犯罪确定不同的预防重点与措施。

  (二)加强警察在犯罪预防中的指导和协调作用,在公安机关建立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我国警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虽然在理论上得到了确认,但是在实践中,警察在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潜力尚未得以充分的发挥,在指导和协调社会各界进行犯罪预防方面,警察大有可为。在司法预防中,警察处在打击犯罪的最前沿;在社会预防中,警察是联系各部门的纽带;在情景预防中,警察的作用更为重要。情景预防的开展,必须以熟悉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等情景为前提,警察是情景预防最为适宜的具体规划者和指导者。

  笔者认为,公安部应该建立起一个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划、指导部门。尽管公安部及各级地方公安机关的经保、文保、治安、刑侦等部门均有预防犯罪的功能和职责,但它们均不具有综合性预防的特点,多限于特定的领域,特定的行业,同特定对象发生联系。犯罪预防规划、指导部门则应面向社会各界和公众,全面系统地规划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措施,对全国的犯罪预防提出具体的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亦应设置犯罪预防的专职警官,接受必要的培训,全面熟悉和掌握犯罪预防的知识、措施和技术,一方面贯彻实施上级公安机关有关犯罪预防的部署,另一方面结合当地实际,协同社会各界,指导公众开展犯罪预防活动,并为公众提供犯罪预防咨询。

  (三)在犯罪预防问题上密切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促进犯罪预防决策的科学化。英国犯罪预防的一大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与犯罪预防政策的决策通常是水乳交融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比如,英国内政部犯罪预防常务会议每隔几年都要推出一个报告,对全英犯罪预防政策起导向作用,而报告本身在一定意义上讲则具有科研论证报告的性质,它的形成不仅要以大量的社会调查为前提,并且要广泛搜集、评析、吸收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成果。

  在我国,要缩短犯罪理论研究与犯罪预防政策决策的距离,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理论研究工作者应将国外的最新犯罪预防理论与实践成果客观、系统、准确地介绍到国内来。更重要的是,应针对现实斗争的需要,开展实证理论研究,积极提出有价值的预防、治理犯罪的各种方案,以供决策者参考。另一方面,决策者亦应增强科学决策意识,决策过程中注意倾听理论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吸收中外犯罪预防的有益成果。目前,在犯罪学研究尚不够深入的情况下,第一个方面的努力尤为重要,只有建树起有力度、有价值的科研成果,才能对决策产生影响,真正实现两者之间的结合。

  (四)动员更加广泛的部门和社会力量投入到犯罪预防活动中来,切实将综合治理落到实处。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明确要求动员社会各方面、各层次的力量治理犯罪,不过其中尚有两个方面工作有待于深化。一是某些部门除了应做好本部门的犯罪预防工作外,应结合自身的工作性质,在更加广阔的范围内参与犯罪预防、治理工作。比如,保险公司即应在资金支持方面和犯罪预防宣传方面增加投入。二是应加强对犯罪预防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工作,通过各种途径,花大气力提高全体公民的防范意识,广泛地向公民传授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方法,形成全民防范犯罪的局面。

  附:两点补充

  本文是笔者于1997年4月初自英国回国不久写出的。 成文至今将近一年,期间,与文章有关的理论探讨和社会实践均处在发展变化之中。在本文连载的最后一期特作两点补充。

  (一)根据笔者了解的英国最新的犯罪统计数据,1996年和1997年上半年,英国警方统计的犯罪数仍在持续递减。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的末尾,笔者依据1993年至1995年英国的犯罪数连续下降的事实预言(鉴于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已臻于成熟):今后一定时期内,尽管英国的犯罪数量还会出现升降波动,但从总体上讲,英国将迎来一个犯罪数量相对稳定的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开始的犯罪持续大幅度增长的现象将会画上一个阶段性的句号。一些学者看了文章后为笔者捏了一把汗,认为仅凭三年的下降就下结论有一定的风险,深恐1996年以后的犯罪数出现大的反弹。事实是:英国内政部统计公报显示,1996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警方统计的犯罪数又比1995年下降了1.3%。这样, 英国犯罪数的下降就持续了四个年头,累计下降了10.3%。另据笔者刚刚收到的、由英国内政部主办的《犯罪预防通讯》(季刊)1998年第一期所刊载的《记录罪案下降》一文披露,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一年间,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犯罪数与1995年7月至1996年6月期间相比下降了5.2 %,这表明,1997年上半年英国的犯罪仍在下降。在此,笔者可以自信地讲,断言英国犯罪将迎来一个相对的稳定期,是建立在比较慎重的理性分析基础上的,它决不是凭空的主观臆想。

  不过,有一个问题不能不在此作一个铺垫性的说明:1997年10月英国内政部大臣宣布,自1998年开始,英国的犯罪统计将有所改变。原来,一个犯罪人实施的一系列案件只统计为一起案件,1998年始,根据“一个被害人一起案件”的原则,一人所实施的多起案件将被统计为多起案件,以便于使警方统计的犯罪数接近于从被害人调查中获取的犯罪数。这种统计标准的改变必将引起统计数据的人为变化,即使在实际犯罪基本稳定或稍有下降的情况下,统计数据显示的情况则可能是上升的。如果1998年英国的犯罪数出现反弹,应客观地将统计标准变化这一因素考虑进去。英国的犯罪数是否相对稳定,不能仅从这一年的情况看,应观察一个相对长的时期。

  (二)近一年来,我国犯罪预防与控制的政策正在进行调整,特别是公安机关的调整幅度和力度更大,拿英国犯罪预防与控制政策的沿革与效果作为参照系,来衡量我国目前的政策调整,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安最高决策层近期在犯罪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决策,既适应了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又堪称是最富于理性的科学决断。像1997年4 月全国派出所工作会议确定的派出所改革思路,就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公安决策,它解决了派出所工作中的三个基本问题:一是确定了以发案少、秩序好、群众满意为根本目标,明确了派出所的主要任务是抓管理和防范工作;二是确定了以建立一区一警、一包到底的民警责任制为核心,实现派出所工作机制的改变;三是确定了派出所民警以群众工作为基本工作方式,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此后不久,公安部又于 6月召开了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改革了三级破案管理模式,明确指出由刑侦部门承担起全部破案责任,以确保派出所实现工作重心由破案向防范管理的转移。

  这些重要决策将引导我国警察勤务方式从根本上实现由被动反应警务台主动提前警务转变,使警察真正成为社区中犯罪预防的规划者、鼓动者、联结者、组织者、指导者,成为西方学者所说的犯罪预防“社区协作这一大轮子的中轴”。

  这些改革措施,与前些年开始的巡警建设、指挥中心及110 报警服务台建设一起,构成了警务运作方式的具有时代感和战略性的新的整体布局。且不讲它对公安工作的整体意义,仅从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角度讲,这必将大大强化对犯罪的防控力度。

  我国公安机关在较短的时间内所完成的警务改革,英国和其他一些西方国家则是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经过了几十年的苦苦探索之后才完成的。这说明,我国公安机关的决策者已经站在了世界警务改革和警学理论发展的最前沿。用科学的尺度来评说目前的公安决策,可以讲,它在横向上居高俯视和吸收了中外警界理论和实践的最新成果,在纵向上积极而又适时地把握和驾驭了历史的挑战和机遇。(全文完)

  参考文献:

  〔1〕 凯文·史太文和戴韦达·考韦沃编:《犯罪控制政策》(英文版),世纪出版公司1991年版。

  〔2〕 迈克·麦盖尔等编:《牛津大学犯罪学手册》(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福融克·雷杀曼等编:《警务核心问题》(英文版), 朗曼集团有限公司出版,1996年版。

  〔4〕 英国莱斯特大学治安研究中心安全管理专业硕士生教材:《犯罪预防措施:情景预防》(英文版),1995年印刷。

  〔5〕 英国内政部通讯理事会编:《犯罪预防通讯》(英文版),1996年1—4期,1997年第1期。

  〔6〕 坎·利物英司通:《警察活动管理-警务和私人安全》(英文版),莱斯特大学1996年印刷。

  〔7〕约翰·桑德逊编:《犯罪学教科书》(英文版),hlt集团有限公司1995年版。

  〔8〕 英国内政部公共关系部:《你的预防犯罪的实用指南》(英文版),1994年版。

  〔9〕 英国内政部公共关系部:《扑灭犯罪的实用方法家庭指南》(英文版),1993年版。

  〔10〕英国审计委员会关于改进警务活动、强化犯罪控制的报告(英文版),1993年版。

  〔11〕特娃·贝尼特著:《评邻里守望》(英文版),高尔出版有限公司1990年版。

  〔12〕内政部通讯理事会:《击败窃贼》(英文版),1994年出版。

  〔13〕(美)史蒂文·拉布著:《美国犯罪预防的理论实践与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14〕(美)苏伦斯·丁·芬尼主编:《安全防范手册》,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15〕(美)谢利:《犯罪与现代化》,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郝宏奎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