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赔偿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赔偿金能否被法院强制执行
案情
2012年薛某诉王某民间借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于2012年12月前偿还原告薛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后薛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获得某保险公司理赔残疾赔偿金15万元。薛某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15万元残疾赔偿金。
说法
针对法院能否强制执行该笔残疾赔偿金,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事故责任方用于赔偿受害方劳动能力丧失的专用款项,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对伤残赔偿金行使代位权偿还债务。第二种意见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方残疾后未来可得利益的补偿,就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补偿,属于其合法的个人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受害人因为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实践中,由于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在执行案件中,对残疾赔偿金能否被强制执行存在不同认识。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残疾赔偿金可以被强制执行,理由是:首先,残疾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物质损害范畴,而非精神损害。残疾赔偿金是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其性质是物质损害赔偿金,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不属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现在和将来劳动能力丧失的经济赔偿,也可以说是对受害人假设不残疾将可能获得的收入赔偿,这项财产损失的赔偿是侵权行为所致,不是补助,更不是精神抚慰,属于受害人合法的个人财产。所以从立法、司法解释来看我国都更加注重保护债权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只要残疾人是债务人,债权人就有权申请执行残疾赔偿金。
其次,残疾赔偿金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本案中,债权人薛某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是一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残疾赔偿金并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也就是说,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豁免”的是一种请求权,“豁免”的不是残疾赔偿金。本案中,王某的伤残赔偿金的请求权是专有的,只能由他本人主张。王某因残疾所减少的损失(收入)已经得到致害人的补偿,也就不存在代位权的问题了,残疾赔偿金就转化为残疾人自身的实际财产,具备了可执行性。
最后,对残疾赔偿金采取执行措施不违背执行工作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列举了8种不得执行的财产,残疾赔偿金不在此列。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允许,这一原则在执行领域完全可以适用。当然,残疾人已属于弱势群体,强制执行残疾赔偿金稍有不当就很容易引发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案件,在实践中更应该谨慎适用强制措施,讲求技巧、确保规范,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如果强制执行会造成残疾者及家庭现在或者未来生活困难的可以视情况而酌情考虑执行份额,也可以执行残疾人其他财产。
综上,残疾补偿金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